公房征收补偿款被独占?三原告依法起诉,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6-03-23
依法成立的公房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应归符合条件的同住人及相关权利人共同享有。本案中,系争公房被依法征收,征收补偿款已由被告领取,但被告拒不与三原告分割,严重侵害三原告的合法权益。三原告多次协商无果,特诉至法院。在此提醒:公房承租人变更、征收补偿分割需遵循法律规定并及时留存证据,依法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必要时可申请财产保全,锁定补偿款项。
案件回顾
上海市静安区某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为公有住房,原承租人为王某兰,其系原告1王某国与被告1王某华的母亲。2005年王某兰去世,承租人暂未变更。后因被告1王某华提出需将其配偶被告2李某户籍迁入系争房屋,经家庭内部协商,2007年将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被告1王某华,双方口头约定,承租人变更后,被告1需配合原告1相关户籍事宜,且后续若房屋征收,补偿款由双方合理分割,然承租人变更后,被告1未履行约定,且拒绝就补偿分割事宜沟通。
原告1王某国与原告2刘某系夫妻关系,原告3王某1系二人之子;被告1王某华与被告2李某系夫妻关系,被告3王某2系二人之子,原告1与被告1系兄弟关系,被告3系原告1侄子。
2023年5月,静安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系争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该房屋内在册户籍人员有原告1王某国、原告2刘某、原告3王某1,被告1王某华、被告2李某、被告3王某2,共6人。后被告1王某华独自与征收单位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利益共计587万元,扣除购买产权调换房屋款项后,剩余货币补偿利益为408万元,该款项已由被告1王某华全额领取。
原告1王某国于1962年在系争房屋报出生并长期居住,原告2刘某因结婚,户籍于1988年迁入系争房屋并共同居住,原告3王某1于1989年在系争房屋报出生,自幼在该房屋内居住,三原告在系争房屋内连续居住多年,均系系争房屋合法同住人,依法享有征收补偿分割权利。
三原告得知被告1王某华领取全部征收补偿款后,多次与被告1王某华协商,要求对补偿款进行合理分割,但被告1王某华始终以“其系承租人,补偿款应归其个人所有”为由推诿扯皮,拒绝分割,无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双方协商无果。
原告认为,系争房屋系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全体合法同住人共同享有,三原告均系系争房屋合法同住人,依法有权分割征收补偿款。被告1王某华独自领取全部补偿款且拒不分割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三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原告特诉至法院,恳请法院判令被告1王某华向三原告支付相应的征收补偿款,被告2李某、被告3王某2在其应得份额范围内承担配合义务。
案例启示
公房承租人变更需明确约定,留存书面凭证
公房承租人变更时,家庭内部应就变更目的、后续权益(如征收补偿分割)达成明确约定,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口头约定难以举证。
明确公房同住人资格,保障自身权益
公房同住人需满足“户籍在册、实际居住一定期限、无其他住房”等核心条件,相关人员应留存居住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明确自身同住人资格,为后续征收补偿分割提供依据。
征收补偿款分割有法可依,拒绝单方独占
公房征收补偿款并非归承租人个人所有,而是归全体合法同住人共同享有,承租人不得单方独占。若承租人擅自领取补偿款拒不分割,同住人可依法起诉维权。
及时留存证据,为维权提供支撑
涉及公房承租人变更、征收补偿协商等事宜,应及时留存书面协议、沟通记录、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征收补偿协议等证据,避免维权时举证不能。
本案诉讼材料清单
1.民事起诉状:载明原被告身份信息、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王某华支付三原告相应征收补偿款、被告2李某、被告3王某2配合履行)、事实理由,三原告签字按手印。
2.主体资格证明:三原告、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
3.公房相关证据:系争房屋公房租赁凭证、承租人变更记录,证明房屋性质、承租人变更情况及家庭协商事实。
4.征收补偿证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款领取凭证,证明征收补偿金额及被告1独自领取的事实。
5.同住人资格证据:三原告居住证明、邻居证言、相关缴费凭证,证明三原告系系争房屋合法同住人。
6.协商沟通证据:微信、电话录音、书面沟通记录等,证明三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分割补偿款,被告拒绝配合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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