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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征收中安置房的分配原则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6-01-15

人物关系

父x母

↙↓↘

A B C

案情简介

上海市某区某路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为ABC的父母共有的私房,父母二人先后去世,父亲先过世,母亲后过世。母亲过世时留下遗嘱,其份额留给A继承。

2018年,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20年,A作为签约代表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选择了一套产权调换房屋以及货币补偿款。因ABC就征收补偿利益(含货币补偿及安置房)如何分割无法达成一致,A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B、C是否有权享有安置房?

2、如有,安置房在ABC之间应如何分配?

 

双方观点


原告观点:

原告A认为,其有权单独获得安置房。其持有母亲遗嘱,应继承母亲的大部分产权份额即6/8,应作为首要安置对象,可以单独获得安置房屋。其他家庭曾获得过拆迁安置或拥有他处住房,不属于本次征收的安置对象,无权获得房屋产权份额,其他方仅可获得货币补偿款。按份共有不具有可行性,多家庭按份共有将导致后续居住、使用矛盾,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被告观点:

被告B认为,其家庭困难且对安置房有实际需求,强调自身家庭经济困难、他处无房或住房紧张,确有获得房屋安置以解决居住问题的需要。

被告C认为,作为系争房屋的合法继承人,有权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包括安置房的产权份额,但主张货币补偿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观点:

系争房屋为父母的遗产,父亲的份额由全体子女法定继承,母亲的遗嘱有效,母亲的产权份额由A依遗嘱继承,依法确认了各方对系争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比例。同时认为,系争房屋为私房,征收利益应在全体产权共有人(即全体继承人)间进行分割。他处是否有房、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不是剥夺其作为产权人获得补偿(包括产权调换房屋份额)资格的理由。

考虑到各方对安置房的意愿不一(A要求独得,B要求份额,C要求货币),且各方均无证据证明对系争房屋有排他性的特殊居住依赖,为平衡各方产权权益与实际状况,判决该安置房由AB家庭按份共有,并依据各自继承份额比例确定了具体的产权比例:A占3/4,B家庭占1/4。货币补偿部分则根据产权份额、居住情况等因素进行了分配。

 

 

二审法院观点:

系争房屋为私房征收,全体继承人均为产权共有人暨被征收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他处有房情况不影响其作为产权人的补偿权利。

A虽继承份额较多,但并非唯一的被安置人,其他共有人依法享有获得产权调换房屋相应份额的权利。A要求单独取得安置房,缺乏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在尊重各方产权份额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各方意愿和实际情况,判决安置房按份共有,平衡了权益,处理方式并无不当。

 

律师评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私房征收后取得的安置房屋,在共有人之间应如何分割。法院的判决明确了以下重要原则:

一、私房征收以产权为基础进行分割。

与公房征收主要考虑“同住人”资格不同,私房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在所有共有产权人(即所有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只要具有合法的继承人身份,即享有分割权利,其本人是否实际居住、是否他处有房,通常不影响其作为产权人获得补偿(包括房屋产权份额)的资格。

二、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并重。

在确定产权份额时,法院严格审查并采纳了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体现了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同时,对于未处分的遗产部分,依法定继承处理,保障了全体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三、“按份共有”是平衡多方权益的可行方式。

当部分共有人主张获得安置房屋产权、部分共有人主张货币补偿,且各方对房屋均有相应权利时,法院可以判决安置房屋由主张产权的共有人按份共有。这种方式判决安置房按份共有,正是基于本案所有继承人均为权利人且部分权利人要求房屋产权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兼顾法律与现实的平衡之策。按份共有的形式,不妨碍共有人日后通过协商出售、分割变现或一方收购另一方份额等方式解决房屋的实际使用问题,需要另案解决。


转载于公众号:征收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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