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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征收补偿怎么分?法院这样判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6-01-26

“我户口一直在这,为啥不能多分?”

公房征收补偿分割常引发家庭矛盾,

徐汇区这起千万元补偿的

公房征收纠纷,

为大家厘清了核心规则,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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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上世纪60年代,一对夫妇获配一套徐汇区公房,四个女儿户籍先后落户于此。90年代,三女儿、四女儿利用房屋底层开店,房屋性质转为“居非兼用”。因大姐、二姐在外租房,四女儿曾于2001年出具《保证书》,同意补偿二人部分费用。

后该房屋被征收,补偿总额逾千万元。作为签约代表的四女儿,认为自身与三女儿的经营活动贡献大,应分得大部分利益;大姐、二姐则坚决反对。协商破裂后,大姐及其子提起诉讼,并通过财产保全冻结了补偿款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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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聚焦两大核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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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共同居住人”?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法院认定:大姐及其子(属于知青返沪)、二女儿、三女儿、四女儿均符合条件。而四女儿的配偶及子女,因无法证明实际居住满一年,未被认定为“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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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非兼用”补偿如何分?

法院明确:居住部分补偿由全体“共同居住人”公平分割;非居住部分补偿(如停产停业损失等)主要由实际经营人(本案中为三女儿、四女儿)适当多分,以体现其经营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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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综合考量,定分止争

 

法院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居住历史、家庭关系、实际贡献及安置需求等因素,酌定判决:大姐及其子、二女儿分得相应货币补偿;三女儿、四女儿因经营贡献,各分得一套产权调换房屋及相应货币补偿。判决兼顾了各方合法权益与实际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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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问答

 

公房征收补偿归属的“共同居住人”认定标准是什么?

 

 

 

 

 

 

 

解答: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71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法定条件: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

➡️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动迁公房里有户口的人是不是都能分到补偿?

 

 

 

 

 

 

 

解答:不一定。虽然71号文中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但“共同居住人”与“有户口的人”并不能画等号。如在动迁公房中虽享有户口,但实际居住生活并未满一年的空挂户口,或者已经享受过他处征收安置的户籍人员等,均无法享受征收补偿。

 

动迁公房中没有户口的人是不是一定拿不到补偿?

 

 

 

 

 

 

 

解答:未必。上海高院发布的《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

➡️因结婚在被拆公房中实际居住满五年;

➡️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房的,即使在被拆公房中无户口,可被视为同住人。

来源:上海徐汇、徐汇湖南发布等

徐汇普法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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