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动迁款分割:翻建人 “酌情多分” 的裁判规则!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6-01-12
引言
在城市更新进程中,国有土地上私房动迁利益分割纠纷频发,尤其当私房存在历史翻建情形时,因涉及原始产权归属、翻建贡献认定、继承关系叠加等多重复杂因素,各方对动迁利益的分配争议尤为突出。其中,私房翻建人是否有权就翻建部分获得更多动迁补偿,以及法院如何认定“酌情多分”的适用条件与考量因素,成为此类案件的核心裁判焦点。本文结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则典型案例(当事人均采用化名),系统梳理私房动迁利益分割的整体裁判口径,重点剖析翻建人对翻建部分酌情多分的裁判原则,为司法实践与当事人维权提供参考。
一、案例概述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张某1(女)、张某2(男),系已故权利人李某6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关系)。
被告:李某1(女)、李某2(男)、李某3(男)、王某1(男)、王某2(男)、王某3(女)。其中,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5(已故,继承人王某1、王某2、王某3)、李某6(已故,继承人张某1、张某2)系原私房产权人陈某(女,已故)与李某4(男,已故)的子女。
(二)核心案件事实
1. 房屋原始来源:系争房屋为私房,原系陈某与李某4夫妻共同财产,初始建筑面积37平方米,分为北幢(20.6平方米,解放前自建)与南幢(16.4平方米,1981年翻建)。1994年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权利人包括陈某、李某1、李某5、李某6、李某2、李某3。
2. 翻建事实:1981年,李某2单独申请并出资翻建南幢16.4平方米;2005年,李某2与李某3共同出资、经审批将系争房屋翻建为四层混合钢结构房屋,征收时认定建筑面积111平方米,未认定建筑面积92.68平方米。
3. 继承与居住情况:李某4于1974年死亡,陈某于1996年死亡;李某5、李某6分别于2013年、2014年死亡,均未在遗产分割前取得房屋产权,故产生转继承。征收前,系争房屋主要由李某2、李某3家庭长期居住使用,张某2曾短期居住后迁至外地,未参与房屋翻建及土地租金缴纳。
4. 征收补偿情况:2023年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总计获得征收补偿款11867337元。各方就补偿款分配无法达成一致,张某1、张某2诉请分得237万余元,被告主张二原告仅应分得对应4.12平方米原始继承份额的补偿款(不超过44万元)。
(三)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均为系争房屋的共有人暨被征收人,有权分得相应征收利益。结合房屋来源、翻建贡献、居住状况等因素,判决:张某1、张某2共同分得130万元;李某1分得60万元;王某1、王某2、王某3各分得20万元;李某2分得5083668.50元,李某3分得4283668.50元。其中,李某2、李某3因对房屋翻建贡献突出,获得显著多于其他共有人的补偿份额。
二、私房动迁利益分割的整体裁判口径
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法院处理私房动迁利益分割案件的核心裁判逻辑可概括为“尊重历史、明晰产权、兼顾贡献、公平分配”,具体体现为以下三点:
(一)产权归属是分割的基础前提
私房动迁利益的分配以房屋产权归属为核心依据。本案中,系争房屋原始产权为陈某与李某4夫妻共有,二人死亡后,遗产份额由子女法定继承;李某5、李某6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份额由各自继承人转继承,故全体当事人均为房屋共有人,享有分割征收利益的权利。法院明确,动迁利益分割不得突破共有产权的法定边界,原始权利人的继承利益应得到基本保障。
(二)共有关系的认定贯穿始终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虽经两次翻建,房屋面积与结构发生变化,但各方未就翻建部分的产权归属达成明确约定,故翻建后的房屋仍属全体共有人共同共有,翻建人不能仅凭翻建行为单独取得新增面积的全部产权,这是“酌情多分”而非“独占新增利益”的法律基础。
(三)综合考量多重因素实现公平分配
法院并非机械按照继承份额或房屋面积比例分割补偿款,而是综合考量房屋原始来源、各方出资出力情况、居住使用状态、租金缴纳、亲情关系等多重因素。本案中,原告的继承份额是其获得补偿的基础,但因未参与翻建及房屋维护,份额受到限制;翻建人李某2、李某3的贡献的到重点考量,故获得酌情多分。
三、私房翻建人“酌情多分”的核心裁判原则
本案中,法院对翻建人李某2、李某3的“酌情多分”判决,并非自由裁量的随意适用,而是遵循了明确的裁判原则,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适用前提:翻建行为的合法性与必要性
翻建人获得酌情多分的首要前提是翻建行为合法有效。本案中,李某21981年的翻建、李某2与李某32005年的翻建均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属于合法翻建,而非擅自搭建。若翻建行为未经审批,属于违法建筑,翻建人不仅无权就该部分获得补偿,还可能因违法搭建影响整体征收利益,丧失酌情多分的权利。同时,翻建需具有必要性,如为改善居住条件、维护房屋安全等,而非单纯为获取更多动迁利益的恶意翻建。
(二)核心依据:翻建人的实际贡献程度
贡献程度是法院认定酌情多分的核心因素,具体包括以下维度:
1. 出资贡献:翻建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投入的资金,包括建材采购、施工费用等。本案中,李某2、李某3提交了翻建审批材料、出资凭证等,证明其单独或共同承担了两次翻建的全部费用,是翻建的主要出资方。
2. 出力贡献:除资金外,翻建人参与的方案设计、施工组织、手续办理等劳务付出,也属于重要贡献。李某2主导1981年翻建的申请与实施,李某2、李某3共同主导2005年翻建,均付出了大量劳务。
3. 价值提升贡献:翻建行为需显著提升房屋的实际价值或征收利益。本案中,两次翻建使房屋建筑面积从37平方米增至111平方米,认定面积翻倍,直接增加了房屋价值补偿款、签约奖等核心征收利益,翻建人的贡献与征收利益的增加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限制条件:不突破共有产权的本质
法院明确“翻建人并不能当然获得房屋面积增加部分的全部产权”,这是酌情多分原则的重要限制。翻建行为依附于原始共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与基础结构,若无特别约定,新增面积仍属全体共有人共有。本案中,李某2、李某3虽贡献突出,但仍需为其他共有人保留相应份额,其多分的部分仅对应翻建所带来的额外利益,而非剥夺原始权利人的合法继承份额。
(四)综合考量:结合全案事实平衡各方利益
酌情多分并非单一因素决定,而是与其他案件事实综合考量的结果:
1. 居住使用情况:翻建人长期居住于系争房屋,承担了房屋日常维护、管理的义务,而原告长期不在此居住,未履行居住性维护责任,这成为翻建人多分的重要参考。
2. 相关费用承担:被告主张原告未缴纳土地租金,法院虽未完全采纳“未缴费即少分”的抗辩,但将租金缴纳情况作为考量贡献的辅助因素,认可翻建人对房屋权属维系的付出。
3. 亲情与公平原则:本案涉及家庭成员间的共有与继承,法院在裁判时兼顾亲情关系,对未参与翻建的继承人(如李某1、王某1等)仍分配了合理份额,避免因绝对强调贡献导致利益失衡。
(五)法律依据:《民法典》公平原则的具体适用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翻建人酌情多分的裁判原则,正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既保护原始权利人的法定继承利益,又认可翻建人超出其他共有人的额外付出,使贡献与回报相匹配,实现“多劳多得”的公平价值。
四、裁判趋势与实践启示
(一)裁判趋势总结
从本案及司法实践来看,私房动迁利益分割中,翻建人酌情多分的裁判原则呈现以下趋势:
1. 合法性优先:合法翻建是获得多分的前提,违法搭建不产生多分权益;
2. 贡献量化倾向:法院越来越重视翻建人出资、出力的具体证据,无证据证明的贡献难以获得支持;
3. 综合平衡强化:不再单一考量翻建贡献,而是结合居住、维护、租金缴纳等多重因素,避免“唯贡献论”导致的利益失衡;
4. 尊重约定优先:若各方就翻建部分的产权归属或利益分配有明确书面约定,法院将优先按照约定处理,约定效力高于法定酌情多分原则。
(二)实践启示
1. 翻建前应明确产权约定:私房翻建前,共有人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翻建的出资、出力方式,以及翻建部分的产权归属或动迁利益分配比例,避免事后争议;
2. 保留翻建相关证据:翻建人应妥善保管审批文件、出资凭证(如建材发票、转账记录)、施工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明翻建行为的合法性与自身贡献;
3. 重视共有义务履行:共有人应积极参与房屋维护、租金缴纳等义务,未履行义务的,可能在利益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
4. 理性协商优先:家庭成员间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分配争议,兼顾亲情与公平,避免因诉讼激化矛盾;协商不成时,应尊重法院基于综合因素作出的裁判,不可单纯以“继承份额”或“翻建贡献”为由主张全部利益。
五、结论
私房动迁利益分割中,翻建人对翻建部分的“酌情多分”,是法院在共有产权制度框架下,结合翻建合法性、实际贡献、居住状况等多重因素作出的公平裁判。其核心逻辑是“产权为基、贡献为据、公平为魂”——既不否定原始权利人的法定继承利益,也不忽视翻建人超出共有人的额外付出,实现了法律规定与现实需求的平衡。在城市更新持续推进的背景下,明确这一裁判原则,不仅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更能为当事人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减少纠纷发生,促进动迁工作的顺利推进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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