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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动迁案例:私房翻建得到父母认可,对于翻建部分的动迁利益是否由翻建人所有?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6-01-06

私房拆迁时,涉及到翻建部分利益该如何分配?


 

实务观点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也就是说,私房的征收以产权平移为原则,房屋产权人为被安置人,产权人去世的,征收补偿利益归继承人享有。

在大多数私房中,由于面积狭小,往往存在翻建的情况,根据1988年起施行,2010年被废止的《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房屋所有人申请翻建危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须凭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领得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17条规定:私有房屋翻建后,房屋所有人应持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由此可见,私房翻建后,应由房屋所有人办理新的产权登记,翻修后变更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确定房屋状况或权利人的变化,如增加产权人或者扩大房屋的登记面积。所以,在有翻建审批手续的情形下,私房翻建后经过政府的部门批准进行产权登记,翻建面积会相应计入产证面积。但是,国有土地上的私房有些翻建由于历史原因,没有登记或者没有获得翻建审批导致无法登记,在拆迁时按照房屋三块砖进行安置补偿时,翻建的面积如何分配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按照私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和面积进行安置,这个时候如果翻建人不能以翻建扩大面积作为获得房屋产权的依据,对于翻建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了平衡原始产权人和翻建人的利益,在确定动迁利益时,有证据证明对私房翻建贡献较大的人,按照贡献可以适当多分。如果产权人曾出具合法有效的声明来证明翻建的出资情况,甚至明确说明翻建部分归翻建人所有,那么较为公平的做法就是遵循产权人的意思,翻建部分的动迁利益由翻建人所有。

本案中,系争房屋是陈某4夫妇的私房,陈某1、陈某2、陈某3是其子女。该房屋在2004年翻建时,陈某4夫妇已出具书面说明,明确表示房屋翻建后二、三层由出资翻建的陈某1所有,法院认为该法律行为合法有效,属于对翻建后房屋的权利进行了约定分配,对当事人及其继承人均有法律拘束力。所以,在陈某4夫妇去世后,其产权份额由子女继承,其中二、三层面积相关的利益归陈某1所有,其他相关利益归子女三人均分。

 

案情简介


陈某42006年去世)、王某(2022年去世)夫妇共生育三个子女,即陈某1、陈某2、陈某3。 

系争房屋为私房,土地临时使用证登记使用人为陈某4。该房屋原为二层,于2004年由陈某1家庭出资翻建为四层,翻建前由陈某4夫妇和陈某1家庭居住,翻建后由陈某4夫妇居住一层,陈某1家庭居住二至四层。陈某4去世后,陈某2家庭迁入系争房屋一层居住。动迁之前,系争房屋内有陈某1一家三口和陈某2一家三口的户籍在册,并由两家人实际居住。

陈某4夫妇和陈某1家庭在系争房屋翻建期间借住在陈某3家。200436日,在陈某3家中,陈某4书写了一份《房屋翻建说明》交给陈某1,由陈某4、王某、陈某3签名,内容为XXXX号(安丘路)后门于200435日翻建,费用全由长子出资,底屋给我们二老居住,二层三层归长子所有,底屋享有权按我们二老具体情况及法律的规定办处理。

20245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区被纳入征收范围。2024615日,陈某1、陈某2、陈某3签订了征收协议。根据征收协议,系争房屋认定建筑面积42平方米,房屋价值补偿款3,764,872.80元。

原告陈某1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由原告分得3,614,813.73元。原告认为房屋二、三层利益应归原告所有,一层利益为父母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奖励费由原告分得一半。

被告陈某2、陈某3辩称,系争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翻建不影响物权归属,房屋价值补偿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被告陈某2也居住该房屋可分得奖励费。

法院判决陈某1分得征收补偿款3,261,969元,陈某2分得征收补偿款120万元,陈某3分得征收补偿款78万元。


法律分析



系争房屋原为陈某4夫妇所有。该房屋在2004年翻建时,陈某4夫妇已出具书面说明,明确表示房屋翻建后二、三层由出资翻建的陈某1所有,该法律行为合法有效,对翻建后房屋的权利进行了约定分配,对当事人及其继承人均有法律拘束力,应予认定。陈某2辩称其对房屋翻建也有出资,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无法采纳。在陈某4夫妇去世后,其产权份额由子女继承,故陈某1、陈某2、陈某3是系争房屋的共有人暨被征收人,有权分割与系争房屋价值相关的征收利益。其中二、三层面积相关的利益归陈某1所有,其他相关利益归三人均分。关于奖励补贴,其中未认定面积补贴应由翻建房屋的陈某1取得;签约相关奖励应由签约权人陈某1、陈某2、陈某3取得并分配;与居住相关的奖励补贴应由实际居住房屋的陈某1与陈某2取得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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