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公房的三块砖头的第一块砖(评估价格)需要乘以一个系数0.8,而私房就不需要。私房的征收补偿款原则上归产权人所有,不管是否实际居住。而公房的征收补偿款则原则上归承租人和同住人所有。所以,当有人就自己家的征收款分割咨询律师时,有经验的律师第一句话就会问,你们家是私房还是公房?其实除了以上的不同之外,还有一个很大的区别,这也是我们今天要分享的内容:在该户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托底时,征收补偿款在哪些人之间分配、以及如何分配,公房和私房也有着很大不同。当公房被认定为居困户而被托底时,征收补偿款将只归属于被托底的居困户所有,而不再去考察或审核那些未被托底的人是否属于该房屋的同住人,也就是说即使你是该房屋的同住人(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满一年,他处无房(无福利性分房)),但是你未被托底进居困名单中,那么你将失去分得该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的权利,换句话说,征收补偿款将和你无关(除非专属于该个人的奖励)。
甚至想不通,为什么?明明是同住人啊,法律不是规定,公房的征收补偿款归承租人和同住人所有吗,为何我是同住人却没我的一份儿?后来有一些想通了,归根结底还是公有住房的性质不同于私房,公房是保障性、福利性的房屋,最初是分配给没房子住的人。也就是说“公有住房应当首先体现其保障性质。公有住房被征收的,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在同住人之间分配。但该户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的,则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在居住困难人口中分配,以体现公有住房的保障功能。”那么在征收中,既然该户被托底了,那么被托底进去的那些人则或者是他处无房,或者是虽他处有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他处房屋包括商品房等(具体详见 沪房管征(2014)243号文)。而那么未被托底进去的人,则必然是他处有房的,「不属于弱势群体」,不需要政府解决居住问题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2014)243号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应当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可以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按照《细则》及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定规定,居住困难审核的内容,应当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在本市有无其他住房或者是否居住困难。其他住房指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本人及配偶(或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本市有其他住房,有(一)在他处拥有公有住房使用权,或者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含宅基地、商品住房包括使用贷款购房的情形);(二)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或者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三)他处房屋获得过拆迁补偿安置,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四)享受过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居住困难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所得包括保障补贴,按照《细则》规定,属于被征收人所有,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目前上海法院的主流裁判规则即如此,我们可以就此看几则案例。案例:未被认定公房居困人员的户籍在册同住人,是否可分得公房征收补偿款?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沪02民终2107号黄浦区某公房属2019年政府征收范围内,房屋承租人为童某某。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该户在册户籍人口共13人,分别为童某某及其子曹启洪一家五口(妻、子、儿媳、孙子)、子曹启银一家三口、曹启乐一家三口(妻、女)、女儿曹金娣。2019年6月,签署征收协议,该户申请了居困户且符合居困,居住困难人口为:童某某(承租人)、子曹启洪夫妻二人、子曹启银的女儿曹丽娜、子曹启乐一家三口、女曹金娣,居困人口共8人。总计领取征收补偿款为6,050,883.92元。另外5个户籍在册但未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的人在签署征收协议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此处的“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质房屋。依据曹启乐作为代理人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确定为居住困难人口的人员均应当认定为可享受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而未被认定居住困难的涉案房屋户籍在册人员均不应享受涉案房屋的征收利益。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在征收过程中经认定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童某某、曹启洪、黄玉妹、曹丽娜、曹启乐、瞿梅华、曹丽君以及曹金娣共8人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故上述8人均有权参与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曹高俊、吕萍、曹紫莹、曹启银、黄秀琴未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员,上述5人主张要求分得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同类案件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沪02民终7300号案、(2021)沪0106民初40812号案等都是这样的一刀切的。所以这就给我们一种启发:在公房征收中,如果有人申请了居住困难户认定,一定要慎重对待,申请对象的家庭是否他处有房,是否有谎报、隐瞒房屋情况?近5年内是否有出售过房屋?因为居困认定结果将直接影响非居困人员是否能分得征收补偿利益。私房征收中如果该户被托底了,那么对于未被托底的产权人或共有人则没有任何影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2民终11501号被征收房屋为私房,权利人陆某、陈某夫妻已过世,二人共生育陆洁如(1人户籍在册)、陆善伟(家庭2人户籍在册)、陆善政(户籍不在)、陆玉如(家庭3人户籍在册)、陆善长(户籍不在)、陆雅如(户籍不在)六位子女。陆文祥系陆善伟之子。王某1系陆玉如之子,王某1与于美华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王某2。2020年1月开始征收,征收时户籍人口为六人,即陆洁如、陆善伟、陆文祥、陆玉如、王某1、王某2。该户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居住困难人口为7人,为陆洁如、陆善伟、陆文祥、陆玉如、王某2、王某1、于美华(户籍不在册),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247,175.56元。征收补偿款总计5,868,275.12元。本院认为,私有房屋被征收,各方原则上应按照产权份额分配征收补偿利益。根据《细则》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而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本案中,被征收房屋系私房,上海市土地证权利记载为陆某陆某、陈某夫妻可被认定为被征收房屋的权利主体。因陆某、陈某在房屋被征收前均已经过世,其六名子女陆善政、陆善长、陆雅如、陆洁如、陆善伟、陆玉如均可依据法定继承继承该房屋的权利,成为共有产权人。体现在房屋征收款的分配上,即所有继承人一般可在房屋价值补偿款、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残值补偿、居住协议签约奖励、早签多得益奖励、签约率递增奖励、居住均衡实物安置补贴、其他奖励范围内分得征收补偿款。被征收房屋被征收前由继承人之一的陆玉如一人居住使用,故其作为房屋使用人应酌情多分,居住装潢补偿、搬家费补贴、家用设施移装费补贴、临时安置费、签约搬迁利息、居住搬迁奖励、居住提前搬迁加奖、居民搬迁率奖励可由陆玉如分得。本次房屋被征收认定居住困难人口为王某2、王某1、陆洁如、陆玉如、陆善伟、陆文祥、于美华7人,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247,175.56元,故被认定的居住困难人口可均分该增加的货币补贴款,但非共有产权人的居住困难人口仅可分配居住困难户增加的补贴款,其余征收补偿款与其无涉,即王某1、于美华、王某2、陆文祥4人每人仅可分得35,311元(247,175.56元➗7)。「公房」征收补偿款原则上归被认定的居困人员所有,在居困人口内根据实际情况分配。户籍在册未被认定为居困的,原则上不享有征收补偿款(仅可享有专项补贴)。「私房」征收补偿款原则归产权人所有,被认定的非产权居困保障人员仅可分得因居困增加的货币补偿款(居住困难保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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