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动迁案例:私房翻建人如何证明翻建事实? 动迁利益如何分配?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5-12-25
私房拆迁时,涉及到翻建部分利益该如何分配?私房翻建人该如何证明翻建事实? 律师观点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也就是说,私房的征收以产权平移为原则,房屋产权人为被安置人,产权人去世的,征收补偿利益归继承人享有。 在大多数私房中,由于面积狭小,往往存在翻建的情况,根据1988年起施行,2010年被废止的《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房屋所有人申请翻建危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须凭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领得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第17条规定:“私有房屋翻建后,房屋所有人应持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由此可见,私房翻建后,应由房屋所有人办理新的产权登记,翻修后变更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确定房屋状况或权利人的变化,如增加产权人或者扩大房屋的登记面积。所以,在有翻建审批手续的情形下,私房翻建后经过政府的部门批准进行产权登记,翻建面积会相应计入产证面积。但是,国有土地上的私房有些翻建由于历史原因,没有登记或者没有获得翻建审批导致无法登记,在拆迁时按照房屋“三块砖”进行安置补偿时,翻建的面积如何分配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按照私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和面积进行安置,这个时候如果翻建人不能以翻建扩大面积作为获得房屋产权的依据,对于翻建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了平衡原始产权人和翻建人的利益,在确定动迁利益时,有证据证明对私房翻建贡献较大的人,按照贡献可以适当多分。如果翻建人能够提供例如收条、声明等证据证明翻建情况和出资情况,翻建部分的动迁利益理应由翻建人所有。 案情简介 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均系周某6(于2007年2月24日报死亡)、黄某(于2000年12月18日报死亡)夫妇的子女。 系争房屋为私房,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黄某,原系周某6、黄某于解放前出资购买的一层草房。后系争房屋于1975年被翻建为二层,于2004年被翻建为三层。 周某1提供的多份落款日期为2004年、落款人为袁某某的《收条》载明内容为“造房预付款”、“造房款”、“造房子预付款”等。被征收前,系争房屋由周某1、钱某、周某5共同居住,周某4原居住系争房屋一层,后将一层对外出租,直至被征收。 2010年6月25日,周某2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周某2要求户口回沪,只因国家政策能享受些待遇,所以想户口迁回上海,兄弟们都很支持我回沪,但是我向你们保证,决不是因房产,这是父母留给他们三兄弟的。1楼19平方米房子是父母留给三弟周某4(其中一楼灶头间是以前大弟他们所造,他给了三弟),一楼的房子属于三弟。二楼19平方米房子是父母留给大弟周某1,现由侄儿周某5居住(二楼阳台吃饭间、卫生间、还有三楼房子是大弟媳所造,是属于大弟、大弟媳及侄儿)……本人周某2在此特别声明,均不参与房产,以后动迁决不会为房子造成兄弟之间的矛盾,坚决放弃房产。” 2010年9月7日,周某2户籍由安徽省芜湖市迁入系争房屋。 2024年6月12日,钱某签订征收协议。根据征收协议,系争房屋价值补偿款4,819,686.30元。被征收前,系争房屋内有周某1、钱某、周某5、周某4、周某2、张某2六人户籍在册。 周某1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6,647,428元,周某1要求与钱某、周某5共同分得4,431,618元。原告认为,周某2在迁入户籍时曾出具书面承诺放弃继承系争房屋,故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系争房屋原为一层,周某1于1975年与父母一起将系争房屋翻建为一层加阁楼,于1980年将系争房屋翻建为二层,又于2000年将系争房屋翻建为三层。基于对系争房屋的贡献,周某1要求分得征收补偿利益的三分之二。 周某2辩称,周某2是知青,2010年时因有国家政策户籍可迁回上海,但是钱某要求周某2出具承诺书才同意周某2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周某2被逼无奈只能写下承诺书,内容都是钱某口述的。该承诺书内容上仅是对房屋居住的一个安排,只表示了不要房子,没有表示放弃征收补偿利益。系争房屋是周某6、黄某购买的,也是由其出资翻建的,根据上海市私房征收补偿产权平移的原则,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由周某1、周某3、周某4、周某2共同分割。 周某3、周某4辩称,系争房屋原为一层,是周某6、黄某在解放前购买的。后周某3协助周某6、黄某于1975年将系争房屋翻建为二层。周某1、周某4又于2004年共同出资将系争房屋翻建为三层。周某3认为,系争房屋三层相关利益可由周某1、周某4多分,搬迁、居住相关的利益应由周某1、周某4分得,其余利益应作为父母遗产进行继承。如果法院认为周某2作出的放弃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表示有效的话,则其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法院判决原告周某1分得征收补偿款2,847,428元; 被告周某3分得162万元;被告周某4分得218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系争房屋土地使用权人周某6及其配偶均已去世且未留有遗嘱,系争房屋产权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根据周某2出具的《承诺书》所记载的内容,周某2为顺利迁入户籍承诺放弃系争房屋产权,故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周某1、周某3、周某4有权取得被征收人地位,依法分割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关于系争房屋的翻建情况,周某3、周某4主张系争房屋三层由周某4、周某1共同出资翻建,周某1则主张系争房屋二、三层由其出资翻建。周某1为证明翻建情况提供了大量有关建房出资的《收条》,周某2于2010年出具的《承诺书》也载明系争房屋三层由周某1家庭翻建,结合系争房屋尤其是三层部位长期由周某1家庭居住使用的实际情况,系争房屋三层系由周某1出资翻建具有高度盖然性,相关征收补偿利益应由周某1酌情多分。周某1、钱某、周某5户籍在系争房屋内并长期实际居住,周某4户籍在册并长期居住、管理系争房屋一层,均属于系争房屋的使用人,征收补偿利益中与搬迁、居住相关的利益应由周某1、周某4分得,用于房屋使用人的安置。 案例来源
转载于:网络
上一篇:没有了




沪公网安备310107020061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