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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净高不足 业主如何维权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4-05-27

  核心内容:房屋净高不符合约定,业主应该如何维权呢?下面上海房产买卖律师为大家结合案例进行详细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案情介绍】

  2011年3月,张某某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该公司将位于密云县城内某住宅区房屋一套出售给张某某。该合同第3条约定:该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层高为2.9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3.15米,最高为4.6米。2012年8月,房屋交付后,张某某发现净高不符合约定,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某某将甲公司诉于法院。

  法院经现场勘查,该房屋净高最高处与合同约定不符,经审理后最终判决甲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5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官认为,张某某与甲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房屋已经完工,客观上不存在修复至符合合同约定的可能,但房屋净高的降低确实使该房屋的使用功能受到限制,故甲公司应当赔偿张某某的相应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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