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随父母调配公房是否算“享受过福利分房”并排除可申请建房人口?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6-01-21
案情简介 上海市某区某镇某宅某号房屋因土地储备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2024年10月21日,被告上海市某区某局与华某签订《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系争协议”)。华某认为被告上海市某区某局对安置人口的认定存在错误,特别是女婿嘉某不应因未成年时随父母调配公房而被排除在可申请建房人口之外,该认定导致其合法安置权益受损,遂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未成年随父母调配公房是否算“享受过福利分房”并排除可申请建房人口?即 双方观点 原告认为,系争协议存在人口认定错误,嘉某系华某户在册户籍家庭成员,应当被认定为被安置人员。嘉某在未成年时与父母受配公房,其当时作为未成年人,不具备享受住房福利的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居住权利附随于父母,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形,不应认定为“享受过福利分房”,故应纳入可申请建房人口范围。 被告认为,系争协议的人口认定并无不当。经某镇人民政府审核查明,嘉某曾于1987年享受过福利分房(公有住房使用权),根据该基地人口认定操作办法的规定,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人员不得列为被安置人员,故嘉某不应被认定为可申请建房人口。华某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系争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及《某镇某队某地块储备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可申请建房人口和面积认定操作办法》,可申请建房人口需满足“在人口认定时点具有征收范围内常住户口,且符合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户口在册的配偶、子女”,同时明确“在本市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的本人及配偶不得予以认定或照顾认定”。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证据(包括住房调配通知单、住房调配单等)足以证明嘉某未成年时曾因住房困难,随父母增配公房使用并将户籍迁入相应房屋,依法取得公有住房使用权,属于《某镇某队某地块储备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可申请建房人口和面积认定操作办法》中“享受过福利分房”的情形。 律师评析 一、“福利分房”的认定范围与核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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