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房?公房征收拆迁应该怎么补偿?补偿利益如何分配?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5-10-27
公房的概念 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院 沪高法民一(2004)3号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权力证明 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征收特点 一城一策” “一区一策” 甚至“一片一策” 征收补偿方案决定机关 区人民政府 公房征收利益补偿主体 公房承租人和同住人 征收协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共同居住人的概念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被认定为同住人的特殊情形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按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不能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的特定情形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征收居住房屋补偿标准 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评估价格×80%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补贴系数不超过0.3,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套型面积补贴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特定房屋类型的套型面积补贴=三块砖 第四块砖: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征收补偿利益分配 一般情况,一人一份 两种例外: 1.年老体弱低收入+按均分无法购房保生活; 2.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多付 3.实际承担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监护义务 相关法条 2024年4月2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修正后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上简称实施细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4年的《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2020)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沪房规范〔201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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