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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住人高龄老人,获酌情 保障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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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呈现:

上海黄浦区某公房被征收,补偿利益500余万元,户籍在册3人:高龄老人盛某、儿媳张某、孙子韩丙。盛某自1953年迁入户籍并居住至征收,但1991年其配偶增配公房时,调配单载明包含盛某;1994年配偶再次增配房屋后,盛某夫妇实际居住并购买产权。张某、韩丙主张盛某已享受福利分房,不属同住人,仅同意承担其房租。法院认定盛某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但酌定其分得50万元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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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享受过福利分房的高龄实际居住者能否获得征收利益。核心矛盾在于"法律规定的同住人资格"与"老年人实际居住需求"的平衡,张某一方强调法律要件,盛某则主张居住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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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1. 同住人资格法定要件:根据71号令,共同居住人需同时满足户籍在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无他处福利房三个条件。盛某因两次随配偶享受福利分房,已不符合"无他处福利房"要件,丧失同住人资格。

2. 例外权益酌情考量:71号令虽未直接规定非同住人的补偿权,但明确征收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盛某高龄且长期实际居住,征收后无房可住,法院结合《民法典》"照顾弱势群体"原则,酌情分配利益,属对政策精神的合理适用。

3. 自愿保障的参考价值:张某主动提出承担房租的意愿,体现了家庭责任,成为法院酌定补偿数额的重要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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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启示:

• 福利分房记录是同住人认定的"硬指标",即便长期居住,不符条件仍无法获得完整权益。

• 高龄、居无定所等特殊情况可作为酌情补偿的考量因素,当事人应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家庭内部可通过协商提前明确居住保障方案,减少纠纷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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