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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吗?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4-01-10

  民间借贷中,有些人忽视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如果借款人迟迟不还款,出借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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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3月,李某向孙某借款10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孙某交付借款后,李某为孙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孙某现金壹拾万元整,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之后,李某分6次归还了孙某3850元,下欠96150元,李某迟迟未偿还。孙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96150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某向孙某借款,孙某向李某交付了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李某与孙某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应当在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要求还款时届至,故对于孙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对孙某主张的口头约定,李某不予认可且孙某未能举证,故对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依法支持逾期利息部分,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孙某对其要求李某还款的日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孙某起诉日视为其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日期,逾期还款利息从起诉日的次日起计算,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法官说法


1.利息与逾期利息的区别?

利息是借款人在偿还借款时支付的借期内超出本金的部分钱款,可以理解为货币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费;而逾期利息则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是因借款人不按双方约定或合同规定履行还款义务而产生的超期罚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逾期利息怎么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没有约定借款期限,逾期还款日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约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因此,若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应当在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要求还款时届至,如借款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则构成逾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郓城县人民法院 薛红燕 张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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