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去世
债务由财产可供继承的继承人承担
那抵押人去世
抵押人的法定继承人
是否需要继续履行抵押合同?
2018年3月5日,被告蒋某作为借款人与原告灌阳农商行作为贷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被告蒋某、吴某1、刘某以及案外人吴某4(已故)与原告作为抵押权人签订合同《抵押担保合同》,该合同通用条款第九条9.2条约定了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被告蒋某未依约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利息,银行将借款人及抵押人诉至法院。在借款期间,吴某4于2021年4月20日死亡,继承人有吴某1、吴某2、吴某3、刘某。
被告吴某1、吴某2、吴某3、刘某是否应当继续履行案涉《抵押担保合同》。
关于被告吴某1、吴某2、吴某3、刘某是否应当继续履行案涉《抵押担保合同》的问题,《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灌阳法院认为:被告吴某1、吴某2、吴某3、刘某作为吴某4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案涉抵押物的权利,应当继续履行抵押合同。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蒋某、吴某4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吴某4死亡,但本案并不符合担保物权(抵押权)消灭的事由: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故案涉《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权利并不会随着抵押人吴某4的死亡而消灭。1.抵押权一经设立,抵押权人便取得了抵押物的支配权,该支配权的效力应当维持到主债务因履行而消灭时止。抵押权人请求就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其履行抵押权的特定方式,故抵押物的所有人负有协助履行的义务。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被告吴某1、吴某2、吴某3、刘某作为吴某4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吴某4的遗产,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综上,抵押人在主债务未偿还完毕期间死亡的,则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案涉抵押物的所有权,主债务期满则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或以抵押物清偿债务;或以其他财产清偿债务,抵押人的继承人则可对抵押物行使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