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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 婚前购房婚后动迁款如何分割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4-08-28

  核心内容:婚前购房婚后动迁,离婚动迁款如何分割?下面,上海房屋买卖律师为大家结合案例进行详细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情介绍:鲁生和梅女士1998年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两人婚前均有自己的房屋,鲁生婚前有一套位于新闸路的使用权房屋,房屋面积为28平方米。而梅女士在灵石路也有一套面积不大的房改房。2005年听说新闸路房屋有动迁的可能性,经过鲁生同意,梅女士将其与前夫的儿子和儿媳的户口迁入到新闸路房屋内,迁入后该房屋内共有三个人的户口。该房屋动迁前一直是处于出租状态,租金由鲁生收取。2011年新闸路房屋动迁,动迁后关于动迁款如何分割问题首先在梅女士的儿子、媳妇以及鲁生之间产生纠纷,经过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了梅女士的儿子儿媳向鲁生主张动迁款的诉请。在此过程中鲁生和梅女士也发生了比较大的分歧,最终两人决定离婚,但是离婚过程中同样对于新闸路房屋动迁款如何分割产生了分歧,鲁生主张该房屋系其婚前取得,动迁款与梅女士无关,而梅女士认为其中房屋补偿款85万元与自己无关,但是其他的拆迁补偿与奖励共计80万元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均分。

  法院判决:法院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鲁生与梅女士离婚,同时判决鲁生补偿梅女士30万元动迁款。

  事实和理由:本案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强的代表性,笔者也经常被问到类似问题。如系婚后购房婚后动迁该怎么分割,很多人比较清楚,但是对于这种婚前购房婚后动迁的该如何处理,很多人就搞不清楚到底动迁款到底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一方婚前购买或者取得房屋在法律上来讲应该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即便发生拆迁,那么房屋的价值补偿款部分也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而不能因为动迁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本案鲁生拆迁分得的85万房屋折价款就应该属于鲁生的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的转化形式因此理应归鲁生所有。但是扣除房屋价值补偿款之外的签约补贴和搬迁奖励等费用共计80万元,并非鲁生婚前取得的,而是婚后因动迁取得的,结合《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人民法院认定该部分补偿款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再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鲁生向梅女士酌情支付30万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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