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

手机:135-6412-3557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当前位置:上海房产律师网>房屋租赁 > 正文

子女为留学起诉父母要求分割共有房屋,能否支持?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5-11-28

编者说:女儿因留学、择业等问题和父母发生矛盾,想要分割三人共有的房屋,但父母拒绝出售或者将女儿在房屋中的份额买下。女儿以急需资金留学、生活等为由,将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房屋,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1

裁判要旨

与按份共有关系不同,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特殊人身关系为基础,并非基于出资购买行为和出资份额形成。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随意允许分割则有不严肃的态度,故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因此法院对共同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行使应从严把握。

此外,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从约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若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存在“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2

基本案情

王某某是王某和徐某夫妇的独女。王某某的爷爷、奶奶在老宅动迁后获得一套房屋。在王某某16岁时,房屋变更登记为王某、徐某和王某某三人共同共有。王某某爷爷去世后,房屋由王某某奶奶一个人居住至今。2021年,王某某因留学、择业等问题和父母发生矛盾,开始离家在外租房生活。王某某想要分割共有房屋,但父母拒绝出售或者将王某某在房屋中的份额买下。同年7月,王某和徐某夫妇和王某某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待王某某奶奶“百年”后将上述房屋出售,王某某会分得相应房款。

王某某表示,出国留学是自己多年梦想,父母却不肯提供资金帮助。她曾提出将上述房屋共有部分出售或由父母出资购买王某某份额部分,但父母坚决不同意。于是,王某某以急需资金留学、生活等为由,将王某和徐某夫妇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上述房屋,判决该房屋归王某和徐某夫妇所有,由王某和徐某夫妇共同向王某某支付房屋价值三分之一的折价款。

庭审中,王某和徐某夫妇辩称,该房屋属于三人共同共有,自三人取得房屋产权至今,家庭关系没有变化,没有丧失共有基础,也没有需要分割的重大理由。且近年来,他们帮助王某某偿还各种借款、支付各种费用共计50余万元,还为王某某积极联系留学学校,但王某某因不满意学校排名等问题拒绝,目前夫妻二人无力支付折价款,因此不同意王某某的诉请。

 

3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权原则上以公示登记为准,本案中,房屋权利登记状况为王某、徐某、王某某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基于共有人之间的特定关系及其合意形成,并非基于出资购买的行为和出资份额,其特点在于共同共有时不区分彼此份额,避免共有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保护共有所依赖的特定关系及共有人之间的感情联系。因此,对于原告王某某称该房屋产权已经在购房合同中明确了份额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所谓“共有的基础丧失”,是指形成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消灭,如离婚、遗产分割,而父母子女关系不因双方之间有矛盾隔阂、未共同居住生活等而丧失。所谓“重大理由”,通常是指如果不分割共有物可能对共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对共有财产产生重大损害的情形。本案中,三人的家庭身份关系并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可以分割双方共同共有房屋的重大理由。其一,王某、徐某、王某某所签署的《出资协议》载明,待王某某奶奶过世后,王某某协助王某和徐某夫妇将房屋出售,现并不符合约定的分割条件,并且该房屋长期由王某某奶奶居住,不构成对王某某共有权利的侵犯。其二,王某某要求分割的理由是就医、生活、留学、负债多,家庭内部存在矛盾,王某某在外租房居住等,王某某提出的理由并非法定的重大理由,王某某也并未就其与奶奶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以致无法共同居住的主张提供相应依据予以证明。因此,对于王某某要求分割房屋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4

法治建议

本案是一起因父母子女间矛盾隔阂引发的纠纷。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从约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若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存在“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共有的基础丧失,是指形成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消灭,如离婚、家庭共同体的解体、遗产继承分割等情形,而父母子女关系不因双方之间有矛盾隔阂、未共同居住生活等而丧失。本案原、被告取得房屋后权利登记情况为共同共有,三人的家庭身份关系并未发生变化,共同共有的特点即在于共同共有时不区分彼此份额,避免共有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以保护共有所依赖的特定关系及共有人之间的感情联系。

重大理由,通常是指如果不分割共有物可能对共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对共有财产产生重大损害的情形,分割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实践中,通常是指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分割析产取得医治费用、需要分割取得基本生活维持费用以及其他共有人存在损毁、变卖、转移、挥霍共有财产等行为不分割会损害共有人财产利益等理由。即使存在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况,但确实有重大理由成立的,也可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对此,建议如下:

●事亲则慈孝。所谓百善孝为先。“仁爱孝悌”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一方,应当感恩父母长久的付出,体谅父母的不易,尊重和善待父母。尤其是子女成年后要依靠自身努力进行自我提升,实现自我价值,同时赡养慰藉父母,承担子女义务。

●父母威严而有慈。父母一方,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尤其是在子女已经成年的情况下,需要注意教育和沟通的方式方法,尊重子女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在遇到家庭纠纷时父母子女双方要尽可能理性表达,相互理解、互易而思,积极就产生的矛盾进行沟通,避免矛盾激化。

●传承家庭财富的同时应当传承良善和睦的家风。家庭成员之间应弘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合力共塑良好和谐的家庭关系及文明友善的核心价值观。

来源 | 上海二中院

分享到:

版权所有◎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5-6412-3557   电子邮箱:sandycuiping@163.com  沪ICP备1104880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702006145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UED:律师营销网

上海崔萍律师 电话:135-6412-3557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