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

手机:135-6412-3557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当前位置:上海房产律师网>房屋租赁 > 正文

变更公房承租权人相关案例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5-12-08

  摘要:如果房屋产权有了纠纷,可以通过法院处理。那么如果是变更公房的承租人,是否也能通过法院解决呢?接下来就为您详细解答。

  案情

  本案原告的父亲于去年因病去世。料理完父亲的后事,原告与继母因公房的承租权问题产生了矛盾。

  原告一家三口住在父亲生前承租的公房内,原告一直与父亲生活在一起。由于父亲去世前半年才再婚,故原告认为,父亲留下家里的房子应由他来继续承租。

  对此,原告的继母却坚决反对,他认为原告一家可以继续在家里住,但房子应由她来继续承租,换句话说就是他来当房子的承租人。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原告到法院起诉继母,要求法院立案审理,确认他对房屋享有承租权和居住权。

  法院判决

  判决原告对房屋享有居住权,驳回了小伟其他诉讼请求,也就是没有支持原告要求承租原住房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原告是房屋原承租人的儿子,且户口亦落在这里,故原告要求享有居住权,理由正当。

  但原告要求确认他对房屋有承租权的诉讼请求,因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即不归法院管,所以请求被法院驳回。

  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对房屋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即符合规定继续承租条件的人)应当与房屋管理出租单位协商后,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公有房屋承租合同,所以故法院对变更承租人的请求此未予处理。

  除房管局直管的公房是这样,类似情况发生在企事业单位,法院也同样不予处理。

  不仅也就是说,小伟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法院对此未予处理。

分享到:

版权所有◎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5-6412-3557   电子邮箱:sandycuiping@163.com  沪ICP备1104880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702006145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UED:律师营销网

上海崔萍律师 电话:135-6412-3557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