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擦亮双眼,押金定金切莫混淆!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6-07-20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意向押金、购房定金极易被混淆,不少购房者因此遭遇退费纠纷。区分钱款法律性质,明晰交易权责,才能有效规避置业风险。 【案情回顾】 王某打算购置二手房,委托本地一家房产经纪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先后合计缴纳2万元购房预付押金。双方口头约定,若房屋买卖顺利成交,该笔押金可转为购房定金;若交易未能达成,中介公司全额无息退还钱款。同时约定,正式购房合同签订后,购房者再按照约定标准支付中介佣金。 后续购房者实地看房时,发现房屋存在漏水问题,房屋状况达不到自身购房要求,当即向中介提出终止委托购房,并要求全额退还押金。中介公司却不予认可,声称款项已自动转为定金,且资金已转交房屋业主,拒绝办理退款手续。 双方协商未果,购房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居间委托约定。中介公司随即提起反诉,要求购房者支付中介佣金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结合事实证据与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逐项作出认定。 其一,涉案2万元款项性质为预付押金,不具备定金效力。定金属于买卖双方履约担保款项,中介仅为居间服务主体,既未取得房主代收定金授权,也未促成双方签订正式定金协议,钱款无法自动转化为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其二,购房者依法享有委托解除权。房屋居间服务隶属委托合同范畴,在正式购房合同签订前,购房者因房屋质量问题提出终止交易,解约行为合法合规,双方居间委托关系即时解除。 其三,中介擅自划转客户资金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购房者已明确提出退款诉求,中介私自将款项转交房主,相关后果由中介自行承担,不得以资金转出为由拒绝退还押金。 其四,未促成交易,中介无权收取佣金及违约金。中介未能完成促成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核心服务,无权主张服务报酬,其反诉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居间委托约定,由房产经纪公司返还购房者2万元押金,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未签订书面定金合同、未经买卖双方共同确认,预付押金、诚意金均不产生担保效力,交易失败后中介应当全额退款,不得单方定性克扣资金。 尚未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者凭借合理理由放弃交易,均可终止居间委托,中介不得违规限制购房者合法选择。 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得擅自划转、转交购房款项,违规操作产生的损失,由中介机构自行承担。 未促成房产交易达成,中介无权索要佣金、违约赔偿等相关费用。 广大群众选购二手房时,务必仔细分辨各类钱款属性,妥善留存付款凭证、聊天记录、沟通回执等证据。遇到无故扣款、强制收费等侵权情形,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财产权益。房产中介机构应当恪守行业规范,合规管理客户资金,诚信开展居间服务,共同营造安全规范的房产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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