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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动迁热点法律问题:没有上海户口能获得公房拆迁款吗?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6-07-17

房屋征收是一项回应群众关切,改善民生的惠民福祉,对于一般老百姓来讲,一辈子也就碰到一次这样改善居住条件的机会,都想着尽可能多的为自己争取利益,因此对于谁有权利主张征收安置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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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征收房屋处无户口,仍可获得征收利益的例外情形?

 

户口作为同住人认定的门槛已众所周知,本期要讲的是没有户口仍会被认定为同住人的特殊情形。

 

在被征收房屋处无户口,仍可能会被认定为同住人的情形:

 

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2

关联裁判案例摘要

 

何某与张三等共有案,原告要求分得二分之一动迁利益计190万余元。

 

事实与理由: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原告丈夫,其与被告张三系兄弟关系,1987年,原告因结婚居住于系争房屋。1995年,被告张三按知青政策回沪将户口迁入,后因原承租人去世,变更承租人为张三。 

 

原告认为其系原承租人之妻,在系争房屋虽未有户籍,却居住已几十年,应属同住人,对征收补偿款享有相应利益,四被告中只有张三为承租人,其余三名被告均未实际居住,不应当认定为同住人。

 

 被告答辩:不同意原告诉请,对于原告曾居住在该处无异议,但张二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系争房屋内未居住满5年,便于1992年随其丈夫迁离,原告不符合因结婚居住满5年的条件。 

 

法院经审理判决:

 

张五居住在金山自购房内,没有实际居住,王某虽户籍在内,但在房屋被征收前居住未满一年,张五、王某户籍属于空挂性质,故对其不考虑本次征收补偿。 

 

原告婚后随其丈夫居住于系争房屋,曾进行过房屋置换,但实际居住未曾离开,并自2006年12月办理本市临时居住至今,应视为同住人。

 

张四户籍迁入并实际居住使用,他处未取得福利性房屋,可视为同住人。

 

原告何某与被告三、张四均属于同住人,考虑到系争房屋来源、实际居住、对房屋贡献及补偿与安置兼顾等因素,判决原告何某获得征收利益125万元。

3

常规情形同住人认定三要件

 

同住人认定标准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 征收决定作出时,房屋内有上海常住户口(无本市户口,因结婚居住满五年、服役等特殊情形例外)

 ✅ 实际居住生活1年以上(因居住困难、家庭矛盾等情形例外) 

 ✅ 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结语

 

 

 

 

 

 

 

部分居民惯性思维认为在被征收房屋处无户口,当然不具有分割征收利益的权利,但户口只是因素之一,不是唯一,在面对征收等重大利益分割时,应熟练掌握政策规定、裁判口径,方能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




转载于公众号:上海动迁与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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