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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征收动迁必看!居住的面积大就可以要求多分动迁款?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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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件背景

 

黄浦区某公房,征收时有潘某3、潘某6等6名户籍人员,补偿利益计780万余元。

 

潘某3家庭起诉,要求获得500余万元征收款,被告潘某6辩称系争公房在上世纪80年代已做出分割,分割后,原被告家庭各自根据双方居住面积分别缴纳房屋租金、居住,故应当根据各自居住面积进行共有财产分割,三被告取得征收利益的55.9%,三原告取得征收利益的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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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焦点:

 

 1. 谁是公房征收补偿的合法同住人?

 

法院认定原被告户籍均在系争房屋,且对房屋的居住使用已有约定,并按约定实际分配居住并支付相关费用长达三十年,各方均属于同住人。

 

2. 仅以“居住面积大”为由,要求多分补偿款,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被告主张双方已经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被告居住面积更大,应按分割后的情况分配征收安置补偿款,而根据在案证据,原、被告两户人家仅对涉案房屋部分面积的实际居住使用进行了商定,并未对包括征收利益在内的其他利益进行协商分割而仅因在同一涉案房屋内占用较大面积而要求分得较大份额,有失公平。 故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原、被告户各半分得征收安置补偿款项。

 

结论:从判决可以明确,仅仅按照自己居住的部位面积更大为由,就要求多分被征收房屋的动迁款,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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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动迁核心普法

 

公房动迁分钱,根本不是按面积算!今天把法律依据和核心规则讲透,记好这3点,再也不会吃亏:  

 

1. 先搞懂:谁能分公房动迁补偿款?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高院相关会议纪要规定,承租人和同住人才是合法分割主体。

 

同住人认定标准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 征收决定作出时,房屋内有上海常住户口(无本市户口,因结婚居住满五年、服役等特殊情形例外)

 ✅ 实际居住生活1年以上(因居住困难、家庭矛盾等情形例外) 

✅ 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划重点:商品房不算“他处有房”!只有福利分房、在私房拆迁中享受过托底保障等福利,才会被认定为“他处有房”,失去同住人资格。

 

 2. 分割原则:均等分割是基础,特殊情况才调整,这是法院核心裁判规则!  只有以下情况,才会考虑调整分配比例:  

• 家庭成员对房屋的贡献大小(长期的居住、管理维护等)

• 房屋的历史来源(如公房最初分配给谁、家族传承情况)  

• 特殊情形(如知青返沪、特殊困难等)   

结语

 

 

 

 

 

 

 

公房动迁补偿款分割纠纷,看似简单,实则藏着很多法律细节,很多家庭因为不懂规则,白白损失几十万、上百万补偿款。如果你正面临动补偿款分割问题,或者身边有类似纠纷,一定要先搞清楚自己的同住人资格、分割规则,别盲目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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