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征收动迁必看!居住的面积大就可以要求多分动迁款?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6-06-22
本案案件背景 黄浦区某公房,征收时有潘某3、潘某6等6名户籍人员,补偿利益计780万余元。 潘某3家庭起诉,要求获得500余万元征收款,被告潘某6辩称系争公房在上世纪80年代已做出分割,分割后,原被告家庭各自根据双方居住面积分别缴纳房屋租金、居住,故应当根据各自居住面积进行共有财产分割,三被告取得征收利益的55.9%,三原告取得征收利益的44.1%。 法院审理焦点: 1. 谁是公房征收补偿的合法同住人? 法院认定原被告户籍均在系争房屋,且对房屋的居住使用已有约定,并按约定实际分配居住并支付相关费用长达三十年,各方均属于同住人。 2. 仅以“居住面积大”为由,要求多分补偿款,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被告主张双方已经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被告居住面积更大,应按分割后的情况分配征收安置补偿款,而根据在案证据,原、被告两户人家仅对涉案房屋部分面积的实际居住使用进行了商定,并未对包括征收利益在内的其他利益进行协商分割,而仅因在同一涉案房屋内占用较大面积而要求分得较大份额,有失公平。 故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原、被告户各半分得征收安置补偿款项。 结论:从判决可以明确,仅仅按照自己居住的部位面积更大为由,就要求多分被征收房屋的动迁款,不会得到支持。 公房动迁核心普法 公房动迁分钱,根本不是按面积算!今天把法律依据和核心规则讲透,记好这3点,再也不会吃亏: 1. 先搞懂:谁能分公房动迁补偿款?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高院相关会议纪要规定,承租人和同住人才是合法分割主体。 同住人认定标准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 征收决定作出时,房屋内有上海常住户口(无本市户口,因结婚居住满五年、服役等特殊情形例外) ✅ 实际居住生活1年以上(因居住困难、家庭矛盾等情形例外) ✅ 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划重点:商品房不算“他处有房”!只有福利分房、在私房拆迁中享受过托底保障等福利,才会被认定为“他处有房”,失去同住人资格。 2. 分割原则:均等分割是基础,特殊情况才调整,这是法院核心裁判规则! 只有以下情况,才会考虑调整分配比例: • 家庭成员对房屋的贡献大小(长期的居住、管理维护等) • 房屋的历史来源(如公房最初分配给谁、家族传承情况) • 特殊情形(如知青返沪、特殊困难等) 结语 公房动迁补偿款分割纠纷,看似简单,实则藏着很多法律细节,很多家庭因为不懂规则,白白损失几十万、上百万补偿款。如果你正面临动补偿款分割问题,或者身边有类似纠纷,一定要先搞清楚自己的同住人资格、分割规则,别盲目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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