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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新公房动迁诉讼口径:在册户口均不符合同住人资格,征收补偿利益应如何分配?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6-05-25

编者按

根据上海各级法院裁判观点,被征收房屋内无符合条件的同住人的,征收利益在户籍在册人员之间分配,至于分配比例仍须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有完全按户口均分,也有考虑实际居住等综合平衡裁判。 

 

本期案例中承租人已故,户籍在册9人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法院最终认定征收款由户籍在册9人合理分配,因户内9人分列3户家庭,且家庭成员结构及人数均相同,故征收补偿款酌情由3户家庭均分取得。      

01

案情基本简介

原告龚平与被告龚1萍、朱某龙等房屋征收利益分配纠纷争讼,其诉讼请求:

 

(1)要求按1/5比例取得征收款65万元;

 

(2)继承龚某红可获得征收利益的1/4。  

 

事实和理由:

 

(1)涉案房屋系倪某娣承租公房,现发生征收,共获征收款320万元。收时户籍在册人员系九被告,但9人均系空挂户籍,故征收款均归承租人。

 

(2)因倪某娣由原告照顾、涉案房屋管理、公房租金、房屋钥匙及公房租赁卡均由原告处理,且倪某娣子女对于倪某娣财产处理曾达成协议,故要求基于协议按照1/5比例继承取得倪某娣征收补偿款。

 

(3)另鉴于倪某娣之子龚某已去世,对于龚某可获倪某娣征收补偿款部分,原告作为龚某法定继承人要求取得1/4款项。  

 

龚1萍、朱某龙、朱某浩辩称:倪某娣征收前已故,征收款并无倪某娣份额,全部利益应由九被告分配,己方要求1/3征收款。

 

龚2萍、胡某和、胡某珺分割意见同龚1萍方,己方3人亦要求共同取得1/3征收款。  

 

龚3萍、张某、龚某彪辩称:征收补偿款应由九被告进行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系争房屋系倪某娣承租公房,征收前其已去世。征收补偿款320万元,未发放。  

 

2、征收时户籍在册系除原告外涉案9人,迁入户籍后均未曾稳定连续居住满1年。  

 

审理中,原告提供协议2份,包括:

 

(1)2017年协议,落款签名为龚1萍、龚平及龚2萍,协议内容系倪某娣去世后,如出售房屋,对售房款项如何分配;

 

(2)2019年《关于倪某娣遗产房屋的分配协议书》,落款签名系龚1萍、龚2萍、龚平及龚某,协议内容如系争房屋征收存在户籍奖励,则由户籍人员享受,涉及“房屋面积动迁款”则由倪兰娣5名子女均分。

 

对于前述协议,龚2萍方称系胁迫签字,龚3萍方对签字不予认可,龚1萍方称对协议签订不清楚。  

 

审理中,龚2萍方陈述曾获配婚房,后予以出售。龚1萍方陈述于90年代购得德州路房屋并实际居住。龚2萍方陈述购得临沂一村房屋,另张某购得成山路公房产权并分别居住,2015年龚某彪另行购房,家庭迁至新购房屋居住。  

02

法院判决结果

 

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归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系争房屋征收时承租人已去世,户籍在册人员系除原告外涉案9人,该9人入户后均未曾稳定连续居住满1年,且入户时各户家庭均有住房可足以解决家庭居住问题,故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户籍在册9人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征收款应由该9人进行合理分配。因户内9人分列3户家庭,且家庭成员结构及人数均相同,故征收补偿款酌情由3户家庭均分取得。



03

公房动迁法律规定⚠️

 

根据市政府71号令及高院关于动拆迁利益分配纠纷相关会议纪要,本市公房征收补偿利益由承租人以及共同居住人获得。

 

须区别的是,为征收而推选或者指定的承租人非实际意义上的承租人,性质等同于签约代表,并不能享受承租人待遇。

 

同住人须满足在被征收房屋内:

(1)征收时户籍在册;

(2)末次户口迁入以后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或者因客观上房屋面积狭小、居住困难,在外借住、租住的;

(3)本市他处无福利分房或福利性拆迁。

 

虽在被征收房屋无户口,但(1)外地户籍因结婚居住满五年;(2)本市户籍因结婚实际居住满一年,仍会被视作为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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