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席律师
崔萍律师,法律硕士,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民商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授课教师,上海电视台法治天地频道特约嘉宾律师,曾任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法律顾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信访接待律师顾问团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交警支队调解中心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企业服务中心咨询律师。 崔律师执业十余年,具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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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在册人均非同住人,按家庭单元分配?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5-12-18
01
案例呈现:
上海徐汇区某公房承租人去世,户籍在册6人分属两个家庭:一方为父母及未成年子女共4人,另一方为姑姑和表姐2人。经查,6人均存在"享受过福利分房"或"未实际居住"情形,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双方就补偿利益分配产生争议,一方主张按户籍人数分割,另一方主张按家庭单元分割,诉至法院待判。
02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全体户籍在册人员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时,征收利益如何分配。核心难点在于71号令未明确该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双方对分配依据存在根本性分歧。
03
法律剖析:
1. 同住人缺位的处理原则:71号令虽以同住人为核心补偿对象,但当所有户籍在册人员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时,需回归"房屋来源"和"家庭居住单元"的基本事实。法院通常会考量房屋原始取得与哪一家庭关联更紧密。
2. 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归属:未成年子女的居住权益依附于父母,其户籍在册不单独构成分配单元,应与父母作为同一家庭整体考量,不适用按人头平均分割。
3. 公平原则的兜底适用:在无明确规定时,法院将依据《民法典》公平原则,结合户籍迁入原因、房屋使用历史、他处住房情况等综合判定,避免简单按户籍人数机械分割。
04
法律启示:
• 户籍在册人员若存在福利分房、未实际居住等情形,应提前预判同住人资格问题,主动收集房屋来源证据。
• 多家庭共居的公房,可提前留存家庭居住安排、房屋维护支出等凭证,作为利益分割的参考。
• 未成年子女不具备独立分配资格,其相关权益由监护人代为主张,不可单独作为分配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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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网安备310107020061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