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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在册人均非同住人,按家庭单元分配?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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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呈现:

上海徐汇区某公房承租人去世,户籍在册6人分属两个家庭:一方为父母及未成年子女共4人,另一方为姑姑和表姐2人。经查,6人均存在"享受过福利分房"或"未实际居住"情形,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双方就补偿利益分配产生争议,一方主张按户籍人数分割,另一方主张按家庭单元分割,诉至法院待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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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全体户籍在册人员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时,征收利益如何分配。核心难点在于71号令未明确该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双方对分配依据存在根本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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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1. 同住人缺位的处理原则:71号令虽以同住人为核心补偿对象,但当所有户籍在册人员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时,需回归"房屋来源"和"家庭居住单元"的基本事实。法院通常会考量房屋原始取得与哪一家庭关联更紧密。

2. 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归属:未成年子女的居住权益依附于父母,其户籍在册不单独构成分配单元,应与父母作为同一家庭整体考量,不适用按人头平均分割。

3. 公平原则的兜底适用:在无明确规定时,法院将依据《民法典》公平原则,结合户籍迁入原因、房屋使用历史、他处住房情况等综合判定,避免简单按户籍人数机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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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启示:

• 户籍在册人员若存在福利分房、未实际居住等情形,应提前预判同住人资格问题,主动收集房屋来源证据。

• 多家庭共居的公房,可提前留存家庭居住安排、房屋维护支出等凭证,作为利益分割的参考。

• 未成年子女不具备独立分配资格,其相关权益由监护人代为主张,不可单独作为分配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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