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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法院最新动迁款分割案件裁判口径解析 —— 同住人认定、利益分配原则、证据要求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5-11-20

一、案例核心事实(当事人均为化名)

系争房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为公有居住房屋,原始承租人为张甲之祖父张某。张某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张甲之父张乙。2023 年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补偿协议载明:房屋价值补偿款("三块砖")328 万元,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 112 万元,各类奖励补贴(含签约奖、搬迁奖、临时安置费等)共计 160 万元,总征收补偿利益合计 600 万元。

征收时系争房屋内在册户籍共 8 人,分别为承租人张乙、其配偶王某、儿子张甲一家三口,以及张乙之弟李乙一家三口。各方就补偿款分配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张乙一方主张李乙一家仅为 "空挂户口",无权参与分配;李乙一方则认为其符合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落户,且对房屋有修缮贡献,应分得 30% 份额。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乙于 2005 年因知青返沪政策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但其一家三口从未实际居住;张乙一家长期居住于系争房屋并承担日常维护;该户经认定为居住困难户,困难人口为张乙、王某、张甲及其子女共 4 人。最终法院判决:张乙一方分得补偿款 480 万元,李乙一方分得 120 万元。

二、虹口法院核心裁判口径梳理

(一)同住人认定:坚守 "三重标准",细化例外情形

1. 基础认定规则的严格适用

法院明确同住人需同时满足 "户籍在册、实际居住满一年、他处无福利房" 三大条件。本案中,李乙一家虽户籍在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征收前实际居住满一年,不符合基础认定标准。这一裁判思路与虹口法院在(2020)沪 0109 民初 2417X 号案件中的立场一致,即户籍迁入不必然产生居住权益,实际居住是核心判断要素。

2. 政策落户人员的特殊考量

针对李乙提出的知青子女政策抗辩,法院指出:按政策落户仅为户籍迁入的合法事由,不直接等同于同住人资格。只有在落户后实际居住或因房屋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居住且无他处福利房的情形下,才可视为同住人。这一认定与上海高院会议纪要精神一致,避免了 "政策落户即有权分配" 的简单化裁判。

3. "他处有房" 的扩张解释

审理中法院明确,福利性住房不仅包括公有住房、单位分房,还涵盖私房动迁中享受的托底保障安置。本案中虽未认定李乙有他处福利房,但该裁判口径与虹口法院在私房动迁案件中的立场形成呼应 —— 在丁某儿等共有纠纷中,法院即认定享受过福利分房者无权参与分割。

(二)补偿款分配:区分款项性质,兼顾公平原则

1. 款项性质的类型化分配

法院对不同性质的补偿款采取差异化分配规则:

(1)房屋价值补偿款("三块砖"):主要归属于承租人和实际居住的同住人,李乙一方因未实际居住仅分得 10% 份额;

(2)居住困难补贴:全部归属于 4 名被认定的困难人口,李乙一家因未纳入困难人口范围未参与分配;

(3)奖励补贴:签约奖、搬迁奖等与居住相关的款项归实际居住人所有,不予认定建筑面积补贴则结合李乙的修缮贡献酌情分配。

1. 裁量因素的综合考量

法院在均等分割原则基础上,重点考量三项因素:一是房屋来源,张乙一方作为原始承租人的继承人,对房屋来源贡献更大;二是实际贡献,张乙一家长期居住并维护房屋,符合 "贡献大者多分" 的裁判逻辑;三是居住需求,张乙一方需抚养未成年子女,且为居住困难对象,应优先保障其居住权益。

2. 特殊群体的倾斜保护

针对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分配,法院严格遵循 "保障款归困难人口" 的规则。本案中居住困难补贴 112 万元全部归属于张乙一方,与虹口法院在冯某来户征收案中的裁判一致 —— 该案中法院直接根据重新认定的困难人口调整补贴分配。

(三)证据认定:强化实质审查,明确举证责任

1. 居住事实的证据要求

法院对实际居住事实的认定采取严格标准,要求当事人提供租赁合同、物业费缴费记录、邻居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李乙一方仅提供了 2010 年的修缮收款收据,未能证明长期居住,其主张未被采纳。这一要求与虹口法院在程 1 诉巩 1 案中的做法一致,即对居住事实的证明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2. 家庭内部协议的效力认定

本案虽无有效家庭协议,但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作为分配依据。这与虹口法院在冯家兄弟所有权确认案中的立场呼应 —— 该案中法院直接依据十二年前的家庭协议判决房屋按份共有。

3. 优势证据规则的适用

针对房屋修缮贡献争议,法院认为张乙一方提供的日常维修凭证与李乙的单次修缮收据相比,证明力更优,故认定张乙一方贡献更大。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虹口法院在证据采信上的一贯原则 —— 在七浦路房屋征收案中,法院即依据优势证据推定购房款来源并据此分配利益。

三、裁判口径的实践意义与风险提示

(一)对当事人的实操指引

1. 权利主张的证据准备

拟主张分割补偿款的当事人应提前收集三类证据:一是户籍材料及迁入原因证明(如知青返沪证明);二是实际居住证据(如水电缴费记录、居住证明);三是贡献证据(如修缮合同、付款凭证)。虹口法院在多起案件中均强调,缺乏直接证据的主张难以获得支持。

2. 家庭内部的风险防范

建议家庭成员在户籍迁入、房屋修缮等重大事项上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如在王某 2 等共有纠纷中,法院直接依据三方协议进行分配,避免了家庭矛盾激化。协议中应明确房屋来源、居住安排、补偿款分配比例等核心内容,减少后续争议。

3. 特殊情形的提前应对

知青子女、外籍人员等特殊群体应特别注意:知青返沪后应尽可能实际居住或保留无法居住的客观证据;外籍承租人虽有权参与分配,但同住人加入外国国籍将丧失资格。

(二)对司法实践的参考价值

1. 统一裁判尺度的示范效应

本案中关于政策落户人员的认定、款项性质的区分等裁判要点,与虹口法院近年来在(2020)沪 0109 民初 2417X 号、(2023)沪 0109 民初 XXX 号等案件中的立场保持一致,形成了可预期的裁判尺度。

2. 平衡利益冲突的裁判方法

法院在严格适用法律标准的同时,通过 120 万元的酌情分配兼顾了李乙一方的政策权益,既维护了实际居住人的核心利益,又避免了利益严重失衡。这种 "原则 + 例外" 的裁判方法,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平衡思路。

四、结语

虹口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既坚守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及上海高院会议纪要的核心精神,又结合个案情况作出了精细化认定。其在同住人认定上的严格标准、补偿款分配上的类型化处理、证据审查上的实质判断,共同构成了具有区域特色的裁判规则体系。

对于被征收家庭而言,应充分认识到 "户籍不等于权利,居住才是核心" 的裁判逻辑,提前做好证据留存与协议约定;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此类案件的审理经验为破解动迁款分割难题提供了 "虹口方案"—— 即在法律框架内兼顾历史政策、家庭伦理与实际需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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