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

手机:135-6412-3557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当前位置:上海房产律师网>房屋拆迁 > 正文

关联公房征收,未实际居住者获补偿支持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5-09-30

01

案例呈现:

上海某公有租赁房屋原承租人为朱某,2022年被纳入征收范围,补偿利益共计430万元(含170万元安置房及260万元货币补偿)。征收时户籍在册5人:顾某、王甲、王乙、王丙、张某。其中顾某、王甲长期居住,王乙、王丙、张某未实际居住,且王丙曾享受福利分房。1993年,因案涉房屋居住困难,朱某增配B处房屋,调配单载明家庭主要成员包括张某,张某长期居住B处且户籍未迁出案涉房屋。顾某家庭认为张某是空挂户口,诉请独占补偿利益,法院最终判决顾某、王甲、张某为共同居住人,张某分得180万元补偿款。

 

02

案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是未在案涉房屋实际居住的张某是否具备共同居住人资格。顾某家庭以“未实际居住”为由主张张某为空挂户口,而张某则以“增配房屋关联利益”为由主张权益,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历史分房与居住权益的关联性。

 

03

法律剖析:

1. 共同居住人认定例外: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即71号令),共同居住人通常需满足“户籍在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无他处福利房”,但本案中,B处房屋系基于案涉房屋“特困户增配”,增配目的是解决包含张某在内的家庭整体居住困难,属案涉房屋居住权益的延续。

2. 公平原则适用:张某户籍始终在案涉房屋,且因家庭居住安排居住于关联增配房屋,其在B处房屋无户籍故无法享受该处征收利益。若否定其案涉房屋权益,将导致利益失衡,法院依据《民法典》公平原则认定其资格,符合71号令“保障居住权益”的立法精神。

3. 福利分房排除主体:王丙因已享受福利分房,明确不符合同住人条件,而张某无福利分房记录,不适用该排除情形。

 

04

法律启示:

• 家庭关联公房的征收利益需整体考量,增配房屋的原始受配人即便未实际居住原房屋,仍可能享有权益。

• 户籍在册人员应留存房屋调配单、分房协议等历史凭证,证明与房屋的利益关联。

• 福利分房是同住人认定的重要排除项,但需区分本人享受与家庭其他成员享受的情形。

分享到:

版权所有◎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5-6412-3557   电子邮箱:sandycuiping@163.com  沪ICP备1104880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702006145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UED:律师营销网

上海崔萍律师 电话:135-6412-3557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