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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哪些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怎么分?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5-09-20

近期,上海虹口拆迁来势汹汹,前后12个地块接踵被征收。5月底,虹口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19、47、53、74、186、196、197、200、203、207、249等11个街坊旧区改造房屋征收》获得官方批复。加上4月批复的虹口30街坊,一口气有12个地块要启动动迁。今天,跟大家探讨,公房动迁中哪些人可以分得安置利益?怎么分

我们以一个真实案例为引,带大家看看公房动迁中,哪些人有权享受动迁安置利益?

徐大爷家有一套公房,房子是徐大爷的父母留下来的,徐大爷父母过世后承租人就变更登记到徐大爷的名下。徐大爷家有三兄弟,弟弟徐老二和徐老三。

去年,公房被征收,兄弟三人本是有商有量,和和气气地将所有动迁签约的事交给徐大爷全权处理。大家都秉持着先把协议签下来,一家人关起门来“该怎么分怎么分”、“我也不多要”、“按规定来就行”的想法。谁知道,等到动迁款都拿回来之后,兄弟三家对这个“”字就有了不同的理解,每个人心里的尺子都有了不同的标准。

 

下面来看看徐大爷兄弟三家的具体情况:

#1

徐大爷家:徐大爷、妻子王某、女儿徐某1、外孙张某

 

徐大爷与妻子王某在拆迁房屋里结婚,生下女儿徐某1报出生在公房里,一家共同居住在公房内直至女儿20多岁。

徐某1结婚后搬出,户口迁出。婚后,徐某1生下外孙(第三代)张某,报出生在公房里,随祖父母一同居住在公房里。张某2岁时,徐大爷妻子王某单位有分房机会,老两口带张某一起搬至新房居住。

张某10岁时,徐某1与丈夫离婚,户口迁回拆迁房屋。

#2

徐老二家:徐老二、妻子沈某、儿子徐某2

 

徐老二是知青。早年从拆迁房屋迁出户口至支内地,在外结婚生子。

其子徐某2在90年代依知青子女回沪政策将户籍迁回拆迁房屋,徐老二和妻子沈某在退休后也依政策将户籍迁回。

由于户籍迁回时,徐老三一家在公房居住,徐老二一家便没有回公房居住。

#3

徐老三家:徐老三、妻子黄某、女儿徐某3、女婿林某、外孙林某1

 

徐老三与妻子黄某在拆迁房屋里结婚,生下女儿徐某2报出生在公房里,一家共同居住在公房内直至女儿20多岁。

徐某3结婚后搬出居住,户口未迁出。婚后两年丈夫林某也将户口迁来,其子林某1(第三代)也报出生在公房里,随祖父母共同居住1、2年后搬出与父母居住。

徐老三和妻子黄某一直居住在公房中,直至房屋被征收。

案  情  分  析

 

#

徐大爷是承租人,被征收时户籍在册人员包括徐大爷一家4口、徐老二一家3口、徐老三一家5口,共12人。

哪些人属于同住人?这些同住人之间怎么分

1

徐大爷家:

  • 徐大爷:承租人  

  • 妻子王某:享受过单位分配房屋,不符合同住人资格。 ×

  • 女儿徐某1:户籍最后一次迁入后未在其中连续居住满1年,不符合同住人资格。 ×

  • 外孙张某:成年后未在公房内实际居住过,不符合同住人资格。 ×

关于享受福利分房的规定

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三条、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沪高法民〔2020〕4号)都作出了明确。

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

1、 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2、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

3、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

4、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

5、公房被拆迁后取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岀资的产权安置房);

6、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关于未成年人在公房内居住的认定

上海高院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四条明确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2

徐老二家:

  • 徐老二:知青回沪   

  • 妻子沈某:知青配偶回沪   

  • 儿子徐某2:知青子女回沪   

关于知青及知青子女的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1号)明确: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如允许他人子女为上学之便,将户口迁于公房,一般不应确认他人子女为同住人。即,如若是知青子女按政策回沪的,在户籍房屋就享有居住权

3

徐老三家:

  • 徐老三:在公房内居住至征收,符合同住人资格。 

  • 妻子黄某:在公房内居住至征收,符合同住人资格。 

  • 女儿徐某3:在公房内居住1年以上,符合同住人资格。 

  • 女婿林某:户籍迁入后并未在公房内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资格。×

  • 外孙林某1:在公房内报出生后未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资格。 ×

 

大家可能会问,为什么徐某1不符合同住人资格、徐某3却符合?

 

关于实际居住满1年的认定

实际居住满1年的认定,要求从户籍最后一次迁入被征收房屋内计算。徐某3在公房内从出生到结婚、再到公房被征收,户口从未迁出过公房。而徐某1曾在结婚后将户口迁出过几年,迁回后便未在公房内实际居住。

 

关于司法审判实务中“实际居住”的认定

虽然徐老三一家主张林某婚后与徐某3在公房内一起居住过2、3年,但是法院对于“实际居住”的认定,往往需要结合许多证据综合认定,例如快递物流、配送记录等生活痕迹的线索。

法  院  裁  判

 

#

本院认为:

(节选自本案判决)

  • 承租人为徐大爷,其有权享受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徐大爷妻子王某享受过福利分房,女儿徐某1户籍迁入后未实际居住过,外孙张某成年后未居住过系争房屋,故三人不应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

  • 徐老二、妻子沈某系知青,徐某2系知青子女,三人有权享有征收补偿利益,但因其户籍迁入后均未实际居住过,故应酌情少分

  • 徐老三、妻子黄某、女儿徐某3长期居住系争房屋,徐老三和黄某实际居住至征收,三人应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因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林某、林某1实际居住过系争房屋,故难以认定其为同住人

    【质言之,本案中,户籍在册共12人,有权分得征收利益的系1个承租人与6个同住人,共7人】

     

    至于征收利益的具体分配,家用设施移装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奖励费等实际居住类费用应归实际居住的徐老三和黄某所有

    综合考虑房屋来源,户籍迁入的历史缘由各方的居住需求对房屋的贡献征收补偿利益的构成及各方诉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酌定:

  • 徐大爷家1人获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的18.9%】;

  • 徐老二家3人获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的33.5%】;

  • 徐老三家3人获得【安置房产权及剩余货币补偿,占征收补偿总额的47.6%】。

小结

 

 

 

 

 

公房拆迁案件中,关于同住人的认定并非径直套用71号令这么简单。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房屋来源、承租人及所有户籍在册人员的户籍迁入时间、实际居住情况、家庭内部情况、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同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等多方面,从而进行酌定裁量。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也需要从多角度、多维度进行走访、调查、取证,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转载于公众号:幺幺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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