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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照顾老人的他,可否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5-09-05

  • 在城市更新的进程中,公房动迁往往涉及复杂的家庭利益分配问题。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特殊产物,公房的动迁规则与私房存在显著差异。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公房动迁时,一般只有承租人和同住人才能享有动迁利益。公房动迁对家庭成员来说本是一件高兴事,但也有部分家庭因利益分配意见不统一,最终对簿公堂,严重伤害了家庭成员内部的感情。在动迁过程中,各方应积极协商,避免因沟通不畅或利益分配不均引发纠纷。若无法协商一致,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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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卜某某和丈夫生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卜某某患有肢体残疾二级,需人照顾,其丈夫及父母均已过世。2021年3月2日,卜某某与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海市杨浦区某房屋为公房,房屋用途为居住,承租人为卜某某。涉案房屋由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征收后,卜某某应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4700100元,另有70000元奖励费。征收时,涉案房屋内在册户籍为七人,包括卜某某,张某甲及其配偶邵某某、女儿张某、外孙沈某某、张某乙。所有当事人均认可卜某某在该房屋内居住。对于张某甲、邵某某的居住当事人亦不持异议。对于张某乙的居住,张某甲不认可,张某丁、张某戊陈述:“张某乙在照顾母亲的时候居住的”,张某丙陈述:“我们是轮流居住的……张某乙可能居住的多一点,对她的居住是认可的。”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的代理人表示:“以当事人的陈述为准,认为张某乙没有长期居住,只是照顾母亲的时候居住,没有持续长期的居住”。在2021年10月22日的质证笔录中,当时卜某某健在,其代理人陈述:“张某乙从2018年开始照顾老人,在这里居住至动迁。现在也是张某乙照顾。张某乙符合同住人条件。”居委会在《居住补充说明》中“以上邻居证人都是户籍和居住在我们这里的居民”的字样上盖章。该证明书写了“2018年4月起由张某乙全职照料母亲,2019年6月起轮流照料”的内容。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乙写有协议一份,载明为照料母亲达成协议,推荐张某乙照顾卜某某日常起居和饮食、医疗等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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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案例中的房屋是公有住房,因被征收所获得的补偿款,由承租人与同住人共同享有。该房屋承租人卜某某,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其尚健在,且实际居住,考虑卜某某年老患有疾病且存在身体残疾等因素,在认定其可以享有动迁安置利益的前提下,还应当适当多分,酌定为25%。因卜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过世,未留有遗嘱,应当由其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张某甲、邵某某户籍在内,且当事人对二人的居住并无异议,张某甲经法庭调查,当事人均认可其曾经居住,故依法也认定为同住人参与分配。对于张某乙,根据现有证据,因照顾母亲卜某某,其长期居住在房屋内具有高度盖然性,其余当事人虽不完全认可其居住情况,但并未提供切实、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且张某乙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应当作为同住人参与分配。

综上,法院认定能够参与分配的为张某甲、邵某某、张某、卜某某(其部分作为遗产一并处理)、张某乙。卜某某应当享有的份额为1192524.87元。张某甲、邵某某、张某、沈某某不要求法院分割,故四人共同享有的份额为2683180.96元,张某乙享有的份额为894393.65元。对于卜某某的份额,应当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众继承人也表示需要法院予以处理。从现有证据可见,众子女皆尽到了对卜某某的赡养,理应均分。卜某某已经获得动迁安置款1410029.84元,并已交付张某乙,因卜某某处分时共有物并未分割,故不能直接将交付张某乙的行为视为赠与,该处分实是无权处分。应当按照动迁安置需要进行分割。张某丁取得了奖励费70000元,也同样需要进行分配。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计算并确定,张某甲、邵某某、张某、沈某某应当取得的动迁款共计为2921685.94元;张某乙应当取得的动迁款共计为1132898.63元。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分别享有238504.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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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在城市更新的进程中,公房动迁往往涉及复杂的家庭利益分配问题。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特殊产物,公房的动迁规则与私房存在显著差异,其中“谁有权分”“怎么分”是最易引发纠纷的焦点。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公房动迁时,一般只有承租人和同住人才能享有动迁利益。而同住人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户籍在该房屋,二是居住满一年,三是没有在其他地方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动迁利益。

至于如何分割动迁利益,实践中,一般存在大量家庭协议对租赁公房动拆迁征收补偿利益分割进行约定。家庭内部对征收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若无家庭协议或约定不明,则租赁公房动拆迁征收补偿利益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

公房动迁对家庭成员来说本是一件高兴事,但也有部分家庭因利益分配意见不统一,最终对簿公堂,严重伤害了家庭成员内部的感情。在动迁过程中,各方应积极协商,避免因沟通不畅或利益分配不均引发纠纷。若无法协商一致,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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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索引】

上海二中院


转载于公众号:名镇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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