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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纠纷之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配案分析 —— 从同住人认定与离婚后居住权争议切入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5-07-03

一、基本事实梳理

1. 当事人关系与房屋性质系争房屋为上海市黄浦区某公房,承租人为被上诉人何某 3。上诉人何某 1 与李某原系夫妻(2014 年离婚,2021 年复婚),生育女儿何某 2;被上诉人何某 4 与刘某系夫妻,生育何某 5;原审被告何某 6 系案外人之子,何某 7 系何某 6 之子。征收时,九方当事人户籍均在系争房屋内,但实际居住情况存疑。

2. 征收背景与补偿利益2021 年 11 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认定建筑面积 109.42 平方米,总征收补偿款为 14,737,448.93 元,包含价值补偿款、装潢补偿、签约奖励费、搬迁费等多项费用。承租人何某 3 签署补偿协议并领取部分款项,剩余 900 万元因上诉人申请财产保全未发放。

3. 各方主张与一审判决

1. 上诉人主张:李某因知青回沪政策户籍迁入并长期居住,离婚后未放弃居住权;何某 2 自幼居住至出国前,均应认定为同住人,且搬迁相关奖励费应归其所有,要求分得 900 万元。

2. 被上诉人抗辩:李某未实际居住,离婚后与系争房屋无关联;何某 2 成年后未居住且长期在国外,无权分割。

3. 一审法院认定:何某 1 符合同住人条件,李某因离婚后丧失身份联系、何某 2 因未实际居住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酌情分配何某 1 方 453 万元(含特殊困难补贴),何某 3 方 570.74 万元,何某 4 方 450 万元。

4. 二审维持:认可一审对同住人身份的认定及分配方案,驳回上诉。

二、争议焦点提炼

1. 同住人认定标准的适用

5. 李某是否为同住人:其户籍因退休迁入,但知青前户籍不在系争房屋,离婚后与承租人无亲属关系,虽主张离婚后继续居住,但缺乏合理依据(法院认为离婚后应脱离原家庭居住关系)。

6. 何某 2 是否为同住人:户籍在户但成年后无证据证明实际居住满一年,且长期在国外生活,无居住需求。

2. 离婚后居住权对征收补偿的影响李某与何某 1 离婚后,其居住权益是否受法律保护?法院认为,离婚后李某已丧失与承租人的身份关联,继续居住需基于何某 1 的个人允许,不能对抗其他同住人,故不认定其同住人身份。

3. 搬迁奖励费的归属争议上诉人主张因实际居住应分得搬迁相关奖励费,但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征收前并非仅由其掌控,且整体分配方案已合理考虑各方利益,故未支持单独分割。

三、案例分析与法律适用

1. 同住人认定的核心要件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同住人需满足 “户籍 + 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 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 三要件。本案中:

7. 李某:户籍因退休迁入,非原始户籍,离婚后与承租人无亲属关系,虽提供水电缴费等证据,但法院认为离婚后继续居住缺乏合理性,且无证据证明离婚后实际居住(如离婚协议未提及居住权)。

8. 何某 2:户籍虽在户,但成年后(2008 年出国时已 28 岁)无证据证明实际居住,长期在国外生活构成 “居住中断”,不符合 “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要求。

2. 离婚后身份关系对居住权益的影响法院强调,公房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离婚后原配偶与承租人的亲属关系消灭,除非另有约定或政策特殊规定,否则无权继续主张公房居住保障。本案中,李某离婚后已脱离何某 3 家族关系,其居住若为何某 1 个人容忍,不能强制其他同住人接受,故不享有征收补偿权益。

3. 知青政策的特殊考量与局限性李某主张基于知青回沪政策取得居住权,但法院指出,其知青前户籍不在系争房屋,回沪后户籍迁入系基于婚姻关系,而非原始居住权益。知青政策的适用需结合户籍来源、居住历史综合判断,本案中李某的情况不满足 “与系争房屋原始关联” 的实质要件。

四、实务启示与律师建议

1. 同住人认定的举证重点

9. 实际居住证明:提供水电费单据、物业费缴纳凭证、居委会证明、邻居证言等,形成完整居住证据链。

10. 户籍与身份关联:原始户籍、知青 / 支内回沪等政策性迁入需强调与房屋的历史联系,离婚后户籍滞留者需证明居住权的合法依据(如离婚协议明确约定)。

2. 离婚后公房居住权的风险防范

11. 离婚时应明确约定户籍迁移及居住权问题,避免离婚后因户籍滞留引发征收补偿争议。

12. 若离婚后实际居住,需保留房屋使用证据(如独立居住空间证明、费用缴纳记录),但需注意:该居住权仅具债权属性,不能对抗公房承租人和其他同住人。

3. 征收补偿分配的策略选择

13. 优先协商解决,明确各主体同住人资格及应得份额,避免诉讼成本。

14. 诉讼中需围绕 “居住利益” 核心展开,结合房屋来源、贡献大小、居住需求等因素主张合理分配,如孤老承租人、实际居住困难者可主张多分。

五、结语

本案聚焦公房征收中同住人认定的疑难问题,凸显了 “户籍登记” 与 “实际居住” 的实质审查原则,以及离婚后身份关系变动对居住权益的影响。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需精准把握地方性司法标准,结合个案细节梳理法律关系,尤其注意政策背景与现实居住状况的衔接,为当事人提供针对性的权益保护方案。


转载于公众号:征收利益分割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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