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虽在系争房屋内,但未被征收部门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员,故不是安置对象,无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5-03-21
裁判要旨 1、经征收部门认定,该户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张某1、许某、张某4、何某、张某5、张某2、张某3七人为居住困难人员,故上述七人均有权参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 2、征收补偿协议载明的居住困难人员均可以分得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但各方所分得的补偿款金额仍需根据当事人的户籍是否迁入、是否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并有所区别; 3、张某的户籍虽在系争房屋内,但未被征收部门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员,故不属于安置对象,无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 上诉人 张某,女,1986年出生。 ↔ 被上诉人 张某1,男,1990年出生。 何某,女,1940年出生。 张某4,男,1939年出生。 张某5,男,1960年出生。 汪某,女,1965年出生。 许某,女,1988年出生。 张某2,女,2013年出生。 张某3,男,2019年出生。 上诉人上诉请求 张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X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张某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张某1方承担。 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张某1方辩称:不同意张某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具体方案为张某分得征收补偿利益756,000元(已经扣除居困补贴部分)。 法院认定事实 法院观点及判决 一审 观点: 征收补偿利益应在房屋征收单位认定的被安置人员之间进行分割,根据本案情况张某并非被安置人员,故不应获取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张某1方所有,张某1方明确其之间不需要分割,法院予以准许。 判决: 一、驳回张某要求分得上海市杨浦区X路X弄X号征收补偿利益756,000元的诉讼请求;二、位于上海市慈竹路608弄1栋独立单元X号X室和位于上海市X路X弄X栋X单元X号X室房屋由张某1和张某3订购;订购房屋后剩余征收补偿款925,120元归何某、张某5、张某4、汪某、张某1、许某、张某2、张某3所有。一审案件受理费21,715元、保全费4,520元,均由张某负担。 二审 观点: 1. 经征收部门认定,该户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张某1、许某、张某4、何某、张某5、张某2、张某3七人为居住困难人员,故上述七人均有权参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张某1作为代理人与征收部门签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亦对该户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及居住困难人员为上述七人进行了约定,故协议载明的居住困难人员均可以分得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但各方所分得的补偿款金额仍需根据当事人的户籍是否迁入、是否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并有所区别。一审法院综合考量系争房屋的来源、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居住状况、人员结构及分配意见等因素,酌情确定各方当事人的征收利益,本院予以认同。 2. 张某的户籍虽在系争房屋内,但未被征收部门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员,故不属于安置对象,无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一审法院鉴于张某1方内部利益不需要法院分割,据此判决由张某1方获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6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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