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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动迁中“居住困难户”申请条件的七种情况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5-03-11

现在的房屋征收补偿是以“砖头”为主,户口基本不作为补偿依据。当然,如果真的房子面积很小,实际居住人口很多,也会有“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在申请“居住困难托底保障”过程中,经常碰到居民咨询以下几个关于“居住困难”问题: 本文逐一解答如下:

01


动迁中“居住困难户”是如何认定的?

不管是动迁中,还是申请经济适用房,对于居住困难户的认定依据,都是《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主要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该条规定,居住困难人员的认定依据是本市经济适用房有关住房方面及核定规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2014]243号)规定,“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包括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他处住房是指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以外拥有的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以下简称“承租公房”)、已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02


外地房产、宅基地住房、经济适用房是否纳入核查范围?

按照政策来说:不管是在外地的房产还是经济适用房,在申请托底保障时均纳入核算范围,只要人均居住面积达到标准,即不能享受托底保障。(在实际操作中,外地房产的查询存在一定难度,故以具体地块政策为准)

03


认定同住人中的“居住困难”与托底保障时的“居住困难”有什么区别?

需要指出的是,在认定“同住人”时的“他处有房”,仅指享受福利性质分房;他处有房但“居住困难”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法定最低标准面积的认定,应按照房屋调配当时的公房政策所规定“居住困难”的面积标准。而托底保障认定时的“居住困难”,包括个人购买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宅基地房产。

04


享受过动迁利益,是否还可以享受“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

在《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第六条有规定:“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提出申请时5年内获得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由于自身原因未购买住房的,其住房面积的认定,原则上按照获得货币补偿款时的全市二手房每平方米成交均价折算建筑面积确定。货币补偿款,应当包括被征收(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特定房屋类型的套型面积补贴、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但不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奖励费。”所以,按照政策来讲,核算只考虑过往5年是否享受过动迁利益,且仅计算按“三块砖”部分的动迁利益。(本条需以具体地块的政策为准)

05


动迁前,自有房屋已出售,是否算无房户?

在《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第六条有规定:“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提出申请时5年内出售或者赠与原有住房并购入住房的,按照原有住房与购入住房之中面积较大的住房计算住房建筑面积;在申请对象提出申请时5年内出售或者赠与原有住房但未购入住房的,按照原有住房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因此,按照政策来讲,若自有住房在动迁5年前已出售的,不纳入核算范围;5年内将房产出售或者赠与过户的,均纳入计算范围。(本条需以具体地块的政策为准)

06


户口没有在动迁房里面,是否也有可能被纳入托底保障?

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第二条规定,户口不在动迁房内的配偶或子女也可纳入被保障范围。

07


从未在动迁房里居住过,是否可以申请“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

对居住困难户认定的目的即是为了对其托底保障,因此落户在动迁房内,而实际未居住反而符合居住困难的实际情况。因此在“托底保障”核查时,并不考虑申请人是否在动迁房内实际居住。(本条需以具体地块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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