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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8-22

  摘要:在房屋交易过程中,遇到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或变更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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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联系

  都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都可能造成合同履行不能和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并都是一方当事人的免责条件。不可抗力可以导致情势变更的发生,而情势变更则不能引起不可抗力的发生。

  (二)区别

  1、两者虽均构成履行障碍,但程度不同。不可抗力已构成履行不能,而情势变更未达到履行不能的程度,仍属于可能履行,只是其履行极为困难并导致显失公平。

  2、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只要举证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即可获得免责,法院对于是否免责无裁量余地;情势变更不是法定免责事由,其本质是使当事人享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权,而同时授予法院公平裁量权。

  3、不可抗力的效力系当然发生,情势变更的效力非当然发生,是否构成情势变更、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及是否免责,须取决于法院的裁量。

  4、情势变更是从合同效力角度出发,解决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而不可抗力是从违约的角度出发,解决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两个制度处于同一体系下,解决不同的问题。

  (来源:北京法院网、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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