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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安置后遭侵占,法院判决排除妨害护权益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6-03-03

公房拆迁安置纠纷中,“户口在就有居住权”是不少人存在的认知误区,尤其在亲属之间,常因安置房屋的使用权争夺引发矛盾。上海彩之虹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案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明确了公房同住人的认定标准,为公房安置权益归属及排除妨害纠纷提供了清晰指引。

 

01

 

 

案件简介

Brief Introduction Of The Case

 

2025年9月,原告杨先生因被告杨女士(匿名,系原告姑母)强行侵占其公房拆迁安置房屋,委托上海彩之虹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女士立即搬离房屋内杂物、停止妨害行为。

 

原告杨先生诉称,其系上海市静安区某公房(以下简称“原公房”)的合法承租人,已依法取得《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2020年9月,相关企业与原告签订《房屋拆除重建协议书(公房)》,对原公房实施拆除重建,安置房屋为上海市静安区某小区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2025年7月,系争房屋正式交付原告及家人使用,但被告杨女士得知后,撬锁进入系争房屋,陆续搬入个人物品并强行入住,严重妨害了原告对系争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无奈诉至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告杨女士辩称,其自2003年9月起便长期稳定居住于原公房内,原告及其他家人均知晓且同意其居住。同时,其户口也登记在原公房内,原公房拆除重建为系争房屋后,其理应享有合法居住权。此外,被告声称其在本市无其他房产可居住,而原告在本市拥有多套住房,原告曾通过报警、断水断电等方式逼迫其搬离,侵害了其合法居住权益,且违背了原告一家2003年作出的居住承诺,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02

 

 

争议焦点

Focus Of Dispute

1、被告杨女士是否对系争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其强行入住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杨先生的妨害?

2、原告杨先生要求被告搬离杂物、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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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观点

Judicial Opinion

1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房屋为公有住房,居住权主体为承租人和同住人,同住人依法享有相应的公房居住权。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同住人是指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

结合本案查明事实,被告杨女士非原公房的原始受配人,且经法院核实,被告曾享受过他处福利分房,不符合同住人的认定条件,故其对系争房屋并不享有合法居住利益。同时,因系争房屋安置使用面积较小,结合原告提供的报警记录及双方当事人自述,原、被告就系争房屋居住问题矛盾较深,确无共同居住使用的现实基础。

3

综上,原告杨先生作为系争房屋的合法承租人,要求被告杨女士排除妨害、搬离房屋杂物的诉讼请求,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杨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系争房屋内的杂物全部搬离,排除对原告杨先生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妨害,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杨女士负担。

 

04

 

 

知识点总结

Summary Of Knowledge Point

1

 

 

公房同住人认定标准:并非户口在就有居住权,需同时满足“在承租房屋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核心条件,且需排除已享受过他处福利分房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享有公房居住权。

2

 

 

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房拆迁安置后,承租人作为房屋合法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安置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他人无合法依据擅自侵占、妨害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排除妨害。

 

3

 

 

福利分房对居住权的影响:已享受过他处福利分房的人员,即便户口登记在系争公房内,也无法认定为同住人,无权主张系争房屋的居住权益。

 

法条索引
 Law Index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转载于公众号:彩虹微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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