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安置后遭侵占,法院判决排除妨害护权益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6-03-03
01 案件简介 Brief Introduction Of The Case 02 争议焦点 Focus Of Dispute 1、被告杨女士是否对系争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其强行入住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杨先生的妨害? 2、原告杨先生要求被告搬离杂物、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03 法院裁判观点 Judicial Opinion 1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房屋为公有住房,居住权主体为承租人和同住人,同住人依法享有相应的公房居住权。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同住人是指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 结合本案查明事实,被告杨女士非原公房的原始受配人,且经法院核实,被告曾享受过他处福利分房,不符合同住人的认定条件,故其对系争房屋并不享有合法居住利益。同时,因系争房屋安置使用面积较小,结合原告提供的报警记录及双方当事人自述,原、被告就系争房屋居住问题矛盾较深,确无共同居住使用的现实基础。 3 综上,原告杨先生作为系争房屋的合法承租人,要求被告杨女士排除妨害、搬离房屋杂物的诉讼请求,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杨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系争房屋内的杂物全部搬离,排除对原告杨先生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妨害,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杨女士负担。 04 知识点总结 Summary Of Knowledge Point 1 公房同住人认定标准:并非户口在就有居住权,需同时满足“在承租房屋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核心条件,且需排除已享受过他处福利分房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享有公房居住权。 2 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房拆迁安置后,承租人作为房屋合法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安置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他人无合法依据擅自侵占、妨害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排除妨害。 3 福利分房对居住权的影响:已享受过他处福利分房的人员,即便户口登记在系争公房内,也无法认定为同住人,无权主张系争房屋的居住权益。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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