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妇女能分得宅基地拆迁权益吗?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5-05-17
农村宅基地动迁 离婚妇女权益须保障 ——吴小某、黄某甲诉吴大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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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妇女离婚后,其对男方宅基地依法应当享有的房屋权益及土地权益不因离婚而丧失。在涉及宅基地动拆迁时,男方家庭无权在离婚妇女未参与的情况下以家庭内部协议的方式擅自处分离婚妇女所应分得的拆迁利益,男方家庭擅自分割的,离婚妇女仍可要求重新分配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宅基地中所涉未成年人的权益也遵循同样的处理原则,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未经过直接抚养方委托的情况下,对于未成年人的利益不能基于家事代理或亲缘代理进行处分,擅自处分的,未成年人同样可要求重新分配。本案系妇女离婚后,其本人及子女农村土地、房屋权益受侵害的典型案例。本案审理中,法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精神,在农村宅基地动拆迁过程中,让农村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保障农村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农村妇女急难愁盼的问题。通过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方式,完善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机制,践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提升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丨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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