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

手机:135-6412-3557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当前位置:上海房产律师网>成功案例 > 正文

哪些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6-15

  摘要:在立遗嘱时,除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均须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场见证的人不一定可作为遗嘱见证人,那么哪些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

  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来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如何理解《继承法》第十八条内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

  他们与遗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他们在场不利于遗嘱人毫无顾忌有受外界影响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那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如何理解?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当能否从遗产分配中受益或受损、能否影响遗嘱真实性为主要标准,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量。如继承人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员,遗产的分配与其本人利益有间接或直接的关联,该类人员不应作为遗嘱见证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分享到:

版权所有◎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5-6412-3557   电子邮箱:sandycuiping@163.com  沪ICP备1104880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702006145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UED:律师营销网

上海崔萍律师 电话:135-6412-3557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