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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广告宣传和合同不一致怎么处理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3-14

  摘要:商品房的广告宣传一般情况下属于要约邀请,如果与合同不一致,以合同内容为准,除非广告宣传对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产生了重大影响。下面由上海房屋拆迁律师为您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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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的广告宣传和合同不一致怎么处理

  广告宣传是开发商的一种要约邀请,这是商品房售楼广告的基本法律性质认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您能够证明开发商在预售中的宣传资料如广告、宣传单等与您选择购买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在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的情况下,您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赔偿。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商品房的广告宣传和合同不一该怎么办,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根据相关的法律条例,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邀请。该说明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也应当视为合同的内容。如果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签订对价格方面有重大影响的,当事人违反了,要视为违约。所以在买房的时候不要一味的相信卖方的口头宣传及其他不可信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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