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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怎样才有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3-09

  摘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这是订立口头遗嘱的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该遗嘱才有效。

  案例:

  黄某年轻时自己创业,经过半辈子的打拼,公司资产已经过亿。一次出差途中,黄某不幸遭遇车祸,到医院抢救时已经奄奄一息,临终之前他对身边的两个经理和两个秘书交代后事,决定让次子接替自己的位置,掌管公司。黄某去世后,长子以父亲临终前的口头遗嘱无效为由,要求接管公司,于是黄某的两个儿子发生了纠纷。那么,黄某临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口头遗嘱怎样才算有效?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2、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3、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本案例中,黄某在临终前的紧急时刻,在身边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情况下,设立了口头遗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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