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共同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6-04-08
编者按
旧区改造当中经常会出现公房的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之间的利益分割问题。应当如何妥善处理好利益与法律、亲情之间的碰撞,下面这个故事或许会给我们一些启示,让我们来看看老李(化名)和他堂妹的故事。
案情回放
锦州湾路某公房属于大桥106街坊旧改征收基地,老李系房屋承租人,在册户口除了老李的母亲以及老李一家3口,还有常年在江西的堂妹。2014年上半年征收开始以后,老李一家人都很开心,希望尽快可以搬新居、住新房,可是基地预签约开始以后,却迟迟未见老李前来签约。这是怎么回事呢?
经办人员事后了解到,原来是老李和堂妹之间因为补偿款的分割问题闹起了别扭。老李及其爱人认为,此公房户口虽然含5人,但是实际居住只有4人,因此补偿款应该归实际居住的人所有,堂妹常年住在江西,不应该分得补偿款。堂妹则认为,自己是土生土长的上海人,在这套被征收的老公房里居住了多年,后来因为上山下乡去了江西,按照政策落户回来以后,因为房子面积小,实在挤不下,无奈之下继续住在江西。现在老房子要拆迁了,这是一个返乡的好机会,堂哥堂嫂不应该反对。
了解到事情的原委以后,基地经办人员多次上门进行政策宣讲,强调根据相关法规,公房的补偿款应该归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老李作为承租人,应该妥善安置好共同居住人。希望双方换位思考,以亲情为重,妥善处理争议。经过调解,最终老李答应给堂妹应得的份额,双方达成了谅解,顺利签约后都选到了满意的房源。
法律辞典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第71号令)
第四十四条:……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第五十一条:……(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转载于公众号:杨浦阳光征收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公房“继承”法律问题汇总




沪公网安备310107020061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