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上海市遗嘱公证怎么办理?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6-27
摘要:遗嘱公证,必须是由遗嘱人亲自到本市公证机构办理,那么,上海市遗嘱公证到底怎么办理?小编在本文整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办理机构
本市公证机构均可以办理遗嘱公证
二、申请
1、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遗嘱设立地在本市。
2、申请方式
遗嘱公证采用公证机构窗口申请的方式
3、申请程序
预约登记:申请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到本市公证机构进行预约登记
提交申请材料:
①公证申请表(原件 1份)。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按手印。
②立遗嘱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1份)。其他有效身份证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③立遗嘱人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原件 1份)。现役军人、境外人士除外。
④立遗嘱人居住在本市的证明材料(原件 1份)。非本市户籍居民选择提交下列材料:居住证;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房产证;租房合同;工作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
⑤立遗嘱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1份)。A、婚姻状况证明包括:a、已婚:结婚证;b、离婚: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需生效证明)/调解书;c、丧偶: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d、未婚:提供单身证明并发表单身声明。B、如婚姻状况变动后目前单身的,需提供原婚姻证明,并发表单身声明。C、如果遗失婚姻状况证明的,可以至原婚姻登记机构补办,或到婚姻登记机构所在地档案馆调取婚姻状况证明,或到法院调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档案。D、上述材料均可委托公证机构专项调查。
⑥立遗嘱人与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1份)。能反映遗嘱人与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关系的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可以是户籍证明也可以是遗嘱人人事档案所在地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⑦遗嘱涉及财产凭证(原件 1份)。财产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涉及房地产的,提供房地产物权凭证;涉及房地产以外其他物权,提供相关物权凭证;涉及银行存款、债券、国库券的,应提供银行存折或银行存单或银行存款证明或债券、国库券凭证;涉及股票及资金金额的,应提供股东账户卡、资金卡、对账单和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清单;涉及公司股权的,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或经审计的财物报表;涉及机动车的,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明;涉及公积金的,提供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公积金余额清单;涉及知识产权的,提供知识产权凭证;涉及债权的,提供债权凭证如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等;如申请人现持有证件与财产凭证登记的证件不一致,应提供关联证明(如户籍注销证明,如其他姓名也已变更的,提供更名证明);如遗嘱人订立遗嘱内容不涉及具体财产则可不予提供财产凭证。
⑧遗嘱书(原件 N+1份)。N为所需公证书份数,可以委托承办公证员代为起草、修改。
⑨遗嘱受益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1份)。参见第②。
申请人应按照上述的内容提交真实、合法、充分的申请材料,并在收件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按手印予以确认。
三、受理
(一)准予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公证申请,本市公证机构应予受理:
1、申请人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申请人条件;
2、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人立遗嘱书目的是处分属于其个人的财产和处理身后事,申请人申办遗嘱公证是其本人真实意愿,申请人所立遗嘱书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申请人能够按照本标准申请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申请材料;
5、申请人提供由境外机构出具的申请材料均应经公证、人证或验证;
6、申请人能够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公证服务费。
(二)不予受理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1、申请人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申请人条件;
2、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表达本人真实意思;
3、申请人申办遗嘱公证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愿,申请人所立遗嘱书处分的财产并非其个人所有,或者遗嘱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4、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标准申请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或者不能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补充提交申请材料;
5、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6、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公证服务费。
(三)受理程序
受理审查—结果处理—受理登记—告知
(四)受理期限
三个工作日
四、收费
(一)收费依据
《上海市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17]11号)和《上海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沪价费[2017]16号)。
(二)收费标准
1、执行政府定价项目
遗嘱公证费:每件收费400元(不涉及财产的,每件收费200元)。
公证书副本费:每本收费10元。
2、执行市场调节价项目
收取代书费、委托专项调查费、上门费等市场调节价项目的,公证机构应与申请人协商形成服务收费标准,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3、减免公证费
对符合法律援助调节的申请人,本市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公证服务费减免操作细则》减免公证服务费。
五、办理期限
审核和办理期限:十个工作日。
出具公证书期限: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因不可抗力、补充申请材料或者需要核实相关情况和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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