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广告收入归谁?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10-25
摘要:广告贴放位置是小区内的公用设施,那么广告费归全体业主所有,这笔费用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小区广告收入归谁?
依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广告贴放位置是小区内的公用设施,所有业主都可以使用,因此是属于业主共有的。
此外,《物权法》第82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 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可以看出,物业公司是接受业主的委托来管理小区,对于小区中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物业公司的职责是管理,只有业主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业公司要将公共位置交给商家发布广告,应当征得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其没有权利擅自将商家的广告设置在小区公共位置内。
而关于物业公司利用公共设施的经营所得,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也做了相关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也就是说,小区广告费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而不是归物业公司。当然,物业公司为设置广告付出的人力、物力,本质上是对业主的一种服务,经业主同意可以收取一定的劳务费,故小区广告收入应该归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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