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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5-09

  摘要: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它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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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二、如何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

  办理预告登记业务,需要提交相应的申报资料,按照一定流程进行。

  其中,申报资料包括:登记申请书及询问笔录(现场打印,双方签字);购房人相关身份证件(个人购买的,提交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购买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转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证件复印件均需核对原件;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书面约定原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约定的不需再单独提交)。

  申报程序为:

  (一)前往房管所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单。如约定为单方申请或符合单方申请条件的,也可单方申请。

  (二)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经审核后,将预告登记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三)申请人持受理回执单、有效身份证明到房产交易大厅发证窗口交费并领取预告登记证明。

  根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的规定,预告登记和办理真正的房产证,均需要交纳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受理后,仅用3天时间就可办结,将预告登记证明发放到购房者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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