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

手机:135-6412-3557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当前位置:上海房产律师网>建筑工程 > 正文

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在欠条上签字需谨慎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3-03-22

图片
案件快递

图片

 

案 情 简 介

2021年1月,王某与谢某签订了一份施工协议,协议约定谢某将江阴某幼儿园贴砖项目分包给王某施工。施工完成后,王某多次向谢某催要工程款,2021年5月11日,谢某向王某出具了一份欠条,该欠条载明了欠款金额总计57000元、6月底前付20000元、9月底前付清等内容。胡某同时在该欠条上写明:“保证江阴某幼儿园工程款到账第一时间支付、担保证人:胡某”。事后,谢某、胡某并未按欠条载明的日期支付工程款。

 

图片

 

胡某辩称,欠条上“保证江阴某幼儿园工程款到账第一时间支付”是他写的,而“担保证人”中的“担”字不是他写的,他只是现场负责人,谢某付钱要他签字同意。据他了解,现在幼儿园的工程款已与谢某结清,谢某应该付款给王某,他不用承担付款义务。

 

裁 判 结 果

谢某、胡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王某支付工程款57000元及相应利息。

 

图片

 

裁 判 说 理

本院认为:一、王某与谢某签订了瓦工施工协议,工程结束后,谢某向王某出具了欠条承诺了还款金额和日期,但还款期届满后,谢某并未按欠条上载明的日期履行付款义务,故本院对王某要求谢某支付57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

 

二、胡某在欠条上签字并注明“保证江阴某幼儿园工程款到账第一时间支付”,该内容并无胡某作为保证人的意思表示,即谢某不履行付款义务时由胡某来履行付款义务,故胡某并非为本案所涉债务的保证人;但其愿意支付工程款的意思表示明确,只是注明需案涉工程款到账,该行为应视为胡某对于谢某结欠王某工程款债务的自愿加入,故其辩称认为“担保证人”中的“担”字不是他写的辩称意见并不影响其作为债务加入人而承担还款责任。同时,胡某签字时也注明“工程款到账第一时间支付”,该内容即使可以视为其债务加入后的付款是附条件的,但按照胡某在庭审答辩时称幼儿园工程的工程款谢某已与幼儿园结清,那么该付款条件也已成就。

 

法 官 说 法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胡某在欠条上写明“保证江阴某幼儿园工程款到账第一时间支付、担保证人:胡某”,虽然其辩称欠条上的“担”字不是他写的,且他只是现场负责人,但该欠条上其愿意支付工程款的意思表示明确,只是注明需案涉工程款到账,该行为应视为胡某对于谢某结欠王某工程款债务的自愿加入。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在欠条上签字一定要谨慎,避免因为草率签字而承担本不应该由自己承担的责任,使自己的利益受损。

 

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来源:江阴法院

分享到:

版权所有◎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5-6412-3557   电子邮箱:sandycuiping@163.com  沪ICP备1104880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702006145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UED:律师营销网

上海崔萍律师 电话:135-6412-3557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