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赠予房产,婚后能否反悔?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3-13
摘要: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物为房产的,那么其赠与的交付必须以房地产过户为准。
案例:甲(女)和乙(男)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乙向甲求婚时将他所有的一套房产赠送给甲,并当着甲的面签署了赠与协议。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合,现在正准备协议离婚。乙送给甲的房子要收回去了,并说这是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与甲没有关系。
请问:这套房子还是属于甲的吗?赠与协议在甲手上,周男还有权把房子拿回去吗?
分析: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它是一种实践合同,动产是以交付给受赠人为实现;不动产则需要办理过户登记。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如果赠与人反悔,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合同法》和《赠与公证细则》的有关规定,房地产赠与的交付必须以房地产过户为准,否则,该赠与可以依法撤销,受赠人不能要求对方履行过户义务。因 此,如果甲仅有赠与协议是不够的,在没有办理产权变更之前,房屋仍然属于乙所有,不因婚姻延续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延伸:赠与不可以撤销的情形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是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关于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之一。
因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依法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故一般情况下赠与房产在没有办理产权变更过户登记前,赠与人可以撤销房产赠与合同,但以下情形除外(即房产赠与人不可撤销房产赠与):
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房产赠与合同;
2、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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