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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协议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9-01-22

  摘要: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内容需明确细则,一方为了避免承担未来发生相关事件后的责任,往往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免责条款均有效。如果在租房协议中房东约定如下六种免责条款并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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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避免发生不安全事件,租客洗澡、洗头或煮饭时,要打开窗户通风通气,如果租客不听,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租客承担。理由:房东在装修热水器、燃气时就应当考虑好通风问题,如果因房屋本身构建通风不畅,房东要求租客自身打开窗户等通风的,属于加重租客义务,排除房东主要责任的情形。

  2、如果租客延期缴付水电气费、物管费、滞纳金等,造成经济损失全由租客承担,且房东有权解除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理由:房东有义务缴纳水电气费、物管费等,该条加重了租客义务,排除了房东自身的责任。

  3、租客对房屋具有维修义务,如果因房屋质量而造成的损失,都由租客承担相应责任。理由:经过约定,租客可以对房屋质承担维修责任,但是由此造成的人身损害,房东有过错的必须承担责任。

  4、出租期间,房屋一切设备设施由租客使用并负责管理,由此引起的安全事故等责任均由租客个人负责。理由:经过约定,租客可以对设施承担维修责任,但如果发生安全事故且房东有过错的,比如没有定期进行检查,没有及时发现危险情况等,房东均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5、旧租客租赁到期后,由新租客去收房入住。如旧租客延期交付,由新租客去追责,房东仅协助,并无违约责任。理由:收租属于房东责任,新租客按时入住属于新租客的权利,此格式条款排除了房东自身责任和租客的主要权利,加重了租客的义务。

  6、租赁期间,房屋发生火灾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后果都由租客承担,与房东无关。理由:如因房东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租客的财产损害或者对于失火后造成租客人身损害,房东存在过错的,房东均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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