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家电出故障,由谁来维修?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4-26
摘要:房屋租赁合同是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一旦签订,对承租人与出租人都具有约束力,除非合同无效。那么租房家电出故障,由谁来维修?
租房家电损坏谁来维修的问题,租客和房东只要了解三点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要看合同是否具有相关约定,有约定按照合同履行即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房屋中的附属设施,包括各种家用电器,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内注明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时间、使用年限等详细信息,同时,对于家电及其他室内设施的维修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谁承担,出现故障时,有合同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其次,如果租赁双方都未在租赁合同上列明条款,确定责任人及需承担的责任,导致产生问题时责任无法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合同未约定,租赁房屋室内设施包括家用电器因自然消耗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故障和损坏一般应由房东承担维修义务。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当事人商业习惯要求承租人负维修义务,承租人只需对出租人的维修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这一情况就属于出租人应当履行维修义务的例外情况。
综上所述,有约定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一般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当然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否则,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建议,为避免租房人与房东因家电故障出现纠纷,双方在租赁合同或家私电器清单中尽可能详细地列出购买时间和物品状况,并对物品的损坏责任作明确的约定。尤其对一些贵重的大型家私电器,最好在合同上备注新旧程度及拍照留底,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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