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 订金 诚意金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3-12-03
核心内容:房屋买卖中会出现三金,是哪三金呢?下面,上海房产律师网给您介绍房屋买卖中的三金,包括定金、订金、诚意金,希望对您有帮助。
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销售人员或者中介常常要求购房者交付一定的现金作为将来签订合同的保障,对于预先交付现金,销售方通常有三种做法,分别为“定金”、“订金”、“诚意金”,但是在双方不能签订购房协议时,预付现金如何返还,却约定不明,法律规定也不甚明确。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具有担保的效力。
按照法律规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义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所以,销售方一般不会将预付款作为订金来处理。
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在卖方市场下,销售方或者中介在合同中经常会约定“诚意金”。“诚意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其法律性质不明确。因此,关于“诚意金”是否应返还的纠纷相当多,各地多以调解解决居多,判决结果也不完全一致。
未避免出现诚意金纠纷,有些城市已经明确表示,收取“购房诚意金”是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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