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过户才知有隐患?解读房产纠纷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6-09-04
日常生活中,房屋买卖、赠与都是涉及家庭重大财产的事项,不少人办完手续后才发现隐藏问题,轻则产生经济损失,重则引发诉讼纠纷。这些常见房产纠纷该如何处理?法律层面又有哪些明确的裁判规则? 2023年3月11日,原告卞某贝与被告李某林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卞某贝购买李某林所有的房屋,总价款206万元。双方同日另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后期若因产权调查显示有违章行为导致交易无法进行,双方和平解约、互不追究责任。卞某贝如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双方于3月22日办理产权过户。 然而,街道执法部门已于3月16日对涉案房屋进行检查,并于3月17日出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认定房屋两处承重构件存在拆除现象,存在安全隐患。李某林虽知晓上述检查情况,但未告知卞某贝。4月3日,街道办事处向卞某贝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检测报告,要求其恢复房屋承重结构;同年8月30日,街道办事处再向卞某贝出具恢复原状决定书,责令立即恢复损坏的承重结构。 卞某贝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双方所签《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李某林返还房款206万元;3.李某林支付违约金41.2万元;4.李某林赔偿律师费12.5万元。李某林辩称:其本人并不知晓承重墙被拆除事实,亦已将城管上门查看情况告知卞某贝;双方所签补充协议已对违章后果作出“和平解约、互不追究”的安排,且房屋已顺利过户,故不同意卞某贝的诉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原告卞某贝与被告李某林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 二、被告李某林返还原告卞某贝房款206万元; 三、原告卞某贝将涉案房屋返还给被告李某林; 四、被告李某林赔偿原告卞某贝律师费7万元; 五、驳回原告卞某贝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屋承重结构直接关系居住安全,属于房屋核心质量范畴。卖方在交易过程中,负有如实告知房屋真实状况的法定义务。卖方隐瞒承重结构拆改的重大瑕疵,导致买方无法正常安全居住,购房的核心合同目的落空,买方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并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秦某系张某与其前夫之女。北京市房山区某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2021年2月,张某与秦某签订《承诺书》,载明:“母亲张某自愿将自己名下的案涉房屋,以无偿赠与的方式赠送给女儿秦某,但保留自己有生之年在此赠与住房内永久性居住的权利。受赠人女儿秦某郑重承诺:在接受赠与后即承担起对母亲张某生老病死的赡养与善待义务,张某在此住房内永久居住……”。张某、秦某作为承诺方均签名按印。 2021年3月,张某与秦某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张某将案涉房屋赠与秦某,并于同日将案涉房屋过户至秦某名下,未办理居住权登记。2021年5月,秦某与案外人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朱某。后因本案所涉产权纠纷,案涉房屋被法院保全查封,无法办理网签及后续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朱某遂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秦某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秦某返还朱某定金、给付朱某违约金及居间服务费损失,判决已生效。 张某主张本案系附义务的赠与,秦某需履行赡养义务以及保障张某在案涉房屋的永久居住权益,秦某未对张某履行赡养义务且将案涉房屋出售,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案涉房屋的赠与,秦某返还张某案涉房屋并配合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秦某签订的保留居住权益赠与的《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制式《赠与合同》仅为配合房屋过户的法律行为,不能否定《承诺书》的约定内容。秦某接受赠与后擅自出售房屋,违反赠与附随义务,最终判决撤销本次房屋赠与,判决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并附带赡养、居住保障义务,属于合法有效的附义务赠与。子女取得房屋产权后,擅自处置房屋、无视老人居住权益、拒不履行赡养附随义务,违反双方约定,赠与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收回赠与房产。 二手房交易、房产赠与都是家庭重大财产处置行为,存在明确法律红线。公众处置房产需坚守诚信原则,留存书面凭证,依法规避房产纠纷、守护自身财产安全!
来源:雅江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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