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被判无效,我却拿到了房子?——法律只保护“对”的人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6-05-19
“我们签了合同,钱也付了,房子也住了,凭什么不能过户?”这是很多买房人在遇到卖家反悔时的第一反应。合同白纸黑字,价格谈妥,钥匙都拿到了,似乎一切都板上钉钉。然而,当这份合同的背后掺杂了“借名贷款”“避税”“虚假交易”等因素时,法律的天平可能就不再向你倾斜。今天,我们就从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说起,聊聊那份看似完美的合同,为什么可能会被判无效。 1 故事从上海浦东新区的一套房讲起。最初的产权人是被告之一——B。为了获取银行贷款,他与另一名被告C签订了一份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子“卖”给了C,后者以此向银行申请贷款。 这套操作很快被法院识破。2010年底,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那份为了骗取贷款而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产权应当恢复原状。 可就在这场“假买卖”尚未清理完毕之际,房子又迎来了真正的买家——原告A。他与实际产权人B直接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总价85万元。为了避税,合同上只写了65万元。 原告陆续支付了79万多元,包括代还银行贷款、支付定金、转账汇款等。他甚至住进了这套房子。可当他要求过户时,问题来了:房子还在C名下,而B与C之间的纠纷尚未解决。买家无奈,只能将两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合同、协助过户。 A:买房人(原告),真金白银付了钱,住进了房子 B:原房主(被告之一),与A签订了真实买卖合同 C:名义房主(被告之二),曾与B签订虚假合同用于骗取贷款 2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A的部分诉求,但作出了一个关键认定:A与B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为什么? 法院的理由很明确:A在签订合同时,明知B与C之间存在虚假买卖关系,也明知房屋的产权状态尚处于“待恢复”阶段。更关键的是,合同约定的65万元价格明显是为了避税,属于典型的“阴阳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内容违法法律规定,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A与B之间的交易,恰恰踩中了这条红线。 3 这个案子揭示了一个很多买房人忽略的法律常识:你签了合同、付了钱,不代表你就能顺利拿到房产证。 1. 合同有效的前提,是“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保护的是真实、合法的交易。如果一份合同是为了避税、骗取贷款、规避政策等目的而签订的,法院很可能会认定其无效。即便你付了钱、住了进去,也无法强制对方过户。 2. “善意”不等于“无辜” 在本案中,原告A虽然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也实际使用了房屋,但法院认为,他对房屋的历史状态是知情的。也就是说,他不是“善意第三人”,不能主张“我买了就是我的”。 3. 合同无效,后果自负 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法律的处理方式是:恢复原状。买方可以要求返还已付房款,但不能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强制过户。这就意味着,即便你住了进去,房子在法律上仍然不是你的。 4 这个案子,值得每一个准备买房的人认真思考。 1. 买房前,先查清房屋的“底细” 不要只看房子好不好看、价格便不便宜。一定要查清楚房屋的产权状态、是否存在抵押、查封、诉讼、历史交易纠纷等情况。尤其是二手房,交易背景复杂,稍有不慎就可能踩雷。 2. 合同价格,不能随便“做低” 为了省点税费,把合同价格写低,是很多人“心照不宣”的做法。但一旦发生纠纷,这份“阴阳合同”可能成为你最大的软肋。法院很可能会因此认定合同无效,或者拒绝支持你按真实价格履行合同。 3. 知道得越少,可能越安全?不,风险更大 有些人觉得“我不管房子以前发生了什么,我只管我买了”。但法律讲究的是“知情”。如果你明知房子有纠纷还去买,法院很难把你当成“善意买受人”来保护;如果你没有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也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情”。 写在最后: 最终,法院虽然支持了买家部分诉求(要求卖家在房屋恢复登记后协助过户),但前提是必须先清理掉两被告之间的历史纠纷。这一过程耗时耗力,充满了不确定性。 买房是大事,签合同更是大事。不要以为“合同在手,天下我有”。法律保护的是真实、合法、清晰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你的一厢情愿。签下那份合同之前,请先问问自己:我真的知道我在买什么吗? 信息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548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1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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