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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纠纷中如何让法院支持20%违约金?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5-09-02

一、主张总房款20%违约金的核心要点

1. 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

核心依据:合同中明确约定“根本性违约需支付总房价20%的违约金”。

《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约定:“乙方(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支付总房价20%的违约金”。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九条进一步明确:“逾期超过15日未付款,甲方(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总房价20%的违约金”。

法律效果:法院直接援引合同约定作为裁判依据,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2. 违约事实的充分证明

违约行为的客观性:

被告因动迁款被法院冻结(案号:(2023)0101民初28840号),导致无法按约支付购房款(315万元)。

被告于20231022日单方发送解约函,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

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被告未支付购房款与动迁款冻结存在直接关联,但被告未采取有效措施(如申请解冻部分款项)履行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

3. 违约金的合理性论证

可预见性规则:

合同签订时,被告已披露动迁款可能延迟的风险(补充协议约定“动迁款晚到一个月可协商延期”),原告对此风险知情。

法院认为,被告对违约后果(包括违约金责任)具有预见性。

违约金的惩罚性与补偿性平衡:

原告主张的违约金(64万元)未显著超过实际损失(房屋差价损失7万元+交易成本),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特别强调,违约金兼具惩罚违约方和补偿守约方的双重功能。

4. 程序与证据的合规性

解除权行使程序合法:

原告通过律师函明确同意解除合同,被告于20231027日签收,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时间为20231027日。

证据链完整:

包括《房地产买卖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解约函、中介证言等,形成完整的违约事实证明链条。

二、主张违约金的难点与争议焦点

1. 违约方抗辩的挑战

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抗辩:

被告主张动迁款冻结属“不可抗力”,但法院认为:动迁款冻结系因被告家庭内部纠纷引发诉讼,属于可预见风险;

被告未及时与原告协商替代解决方案(如申请解冻部分款项),存在过错。

违约金过高的抗辩:

被告认为20%违约金过高,但未举证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如房屋贬值幅度未显著超过20%)。

2. 实际损失的举证困境

房屋差价损失的认定:

原告主张房屋差价损失7万元(合同价320万元 vs. 出售价249万元),但法院未予支持。

原因:

房屋差价发生在合同解除后数月,期间房地产市场整体下行,难以直接归责于被告违约;

原告未充分证明差价损失与被告违约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

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平衡:

法院严格遵循《民法典》第585条,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调整违约金,但本案中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

3. 合同履行阶段的复杂性

付款时间的争议:

原被告在补充协议中将付款时间延长至2023125日,但被告以动迁款冻结为由单方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如诉讼周期)明确付款时间节点,构成恶意拖延。

网签撤销的风险分担:

双方在2023112日补充协议中约定“撤销网签的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但法院未据此免除被告责任。

4. 司法裁量权的行使

违约金调整的裁量空间:

法院虽支持20%违约金,但实际判决中扣除了已支付的定金4万元(最终支付60万元),体现对违约方部分履行行为的考量。

社会效果的平衡:

法院强调“维护交易安全”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被告以家庭纠纷为由逃避合同义务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

三、实务启示

1. 合同条款设计:

明确约定“根本性违约”的具体情形(如逾期付款超过15日)及违约金标准(如总房价20%)。

补充协议中需细化风险分担机制(如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认定标准)。

2. 证据留存与风险防范:

守约方应及时固定违约证据(如解约函、微信聊天记录),并留存实际损失凭证(如房屋差价评估报告)。

违约方应主动协商替代方案(如分期付款、解冻部分款项),避免被认定为“恶意违约”。

3. 诉讼策略选择:

守约方主张违约金时,需重点证明违约行为与实际损失的关联性;

违约方抗辩违约金过高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低于约定标准(如市场行情数据)。

结论:本案守约方成功主张20%违约金的关键在于合同条款的明确性、违约事实的清晰证明及法院对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难点在于违约方可能以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为由抗辩,以及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未来类似案件中,合同条款的严谨性和证据的完整性仍是胜负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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