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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清购房款却被判违约?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5-06-09


“钱我都交清了,怎么能说违约呢?”

明明交清了购房款,却因不法分子从中作梗被开发商告上法庭并输掉了官司……2025年初,满腹委屈的老张走进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申请监督,一起房产纠纷迷局逐渐浮出水面。

2018年底,老张一家通过申请,获得了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看房过程中,戴着销售人员胸牌的杨某跑前跑后,为老张提供带看房屋、核对资料、签订合同等销售服务,服务周到,加之现场看房通知单上留的也是杨某的手机号码,老张理所当然地认为杨某就是该楼盘的销售人员。最终,在杨某的介绍下,老张选中一套总价134万余元的房产,于2019年7月与开发商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合同》。

 

合同签订后,老张按照约定按时支付购房款,至2020年12月,老张向某公司账户转入共计30万元的首付款,没想到此后却横生枝节。杨某声称小区的售楼处即将撤销,导致公司的收款账户暂无法使用,要求老张将房款转账到杨某的个人账户,再由杨某转交给公司。

 

购房尾款不是一笔小数目,杨某的说辞令老张有些犹疑。为证明真实性,杨某向老张出示了载明上述内容并加盖有公司印章的“情况说明”,打消了老张的疑虑。至2022年3月,老张共计向杨某的账户转账85万元。此后,杨某告知老张,公司账户已经恢复正常,2022年6月,老张将剩余的19万余元房款转入公司的账户。

 

购房款全部交清,房产证已办理并顺利入住,老张正沉浸在乔迁之喜中,岂料2023年8月,他却收到了一纸传票,公司声称老张尚有65万元购房款未支付,要求老张尽快付清购房款和逾期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一头雾水的老张找到杨某询问情况,杨某表示此前通过其个人账户走账的房款正在走流程,尚未转到公司账户,他会予以解决,让老张不必理会。

 

老张信以为真,却不知杨某另有盘算。2023年11月,法院判决老张支付公司购房款6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4万元。直至此时,老张才了解清楚事件始末。原来,杨某根本不是帮公司销售房屋的工作人员,他本从事房屋设计装修行业,为招揽生意,杨某至公司开发的小区结识了几名销售人员,在销售繁忙时帮忙接待众多购房者。在此过程中,杨某逐渐起了歪心思,编造理由让老张将85万元购房款打入了个人账户,却只将其中的20万元转给了公司,导致老张拖欠65万元房款。而所谓公司账户出现问题的“情况说明”原本只是一份盖有公章的空白文件,内容均系杨某自行填写。眼见事情即将败露,为避免老张出庭了解诉讼情况,杨某煞费苦心地提供了他人的电话号码,并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带有伪造老张签名的情况说明及答辩书。

 

老张认为自己事实上已付清房款,申请再审但未获支持。2025年1月,老张来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介入后查明,杨某以小区销售人员身份,对接包括老张在内的松江区、奉贤区二十余户经济适用房申请人签约及交接房产,其间以收取购房款或相关费用等名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将所得钱款用于填补经营亏损、日常生活消费等。2025年1月,杨某已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移送松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杨某即将得到法律的惩处,但老张的烦恼还没解决。民事检察官经认真梳理,认为杨某虽然不是公司工作人员,但其长期工作于公司设置的售楼中心,以销售人员身份对接众多购房者,代为办理各项事务,且有关部门出具的看房通知单上的咨询电话也是杨某的手机号码,因此众购房者都认为杨某就是售楼处销售人员。公司对此完全知晓且从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杨某的销售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其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因此,公司请求老张支付65万元购房款的主张缺乏依据。另外,杨某采用各种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老张未能参加诉讼并提出答辩意见、主张权利,法院也因此未能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导致判决有误。据此,2025年4月21日,松江区检察院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目前法院正对此案进一步研判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转载于公众号:上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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