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种情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们又该如何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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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卖房的李先生和买房的曹女士与房产中介签订了洛阳市存量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卖方拟转让老城区一套房屋,房产转让总价为118万元,买方一次性付全款,2022年1月中旬,买方给中介交了8万元定金,约定过户当日付剩余房款。根据三方合同约定,卖方违反合同约定或因卖方原因不将房屋出售给买方,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向卖方追究该房屋成交价的20%违约金的责任。签订合同之后,曹女士支付了购房定金及居间服务费,共计10.5万元。4月,曹女士与李先生去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因案涉房屋已经与案外人网签,故未过户成功。当天下午,李先生与案外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4月底,李先生退还曹女士房屋定金及中介服务费。交了定金,房主又把房子卖给他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曹女士将李先生、房产中介一并起诉至老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她和两被告之间的洛阳市存量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两被告要承担违约金20余万元和诉讼费。
我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原因是原告家庭成员间对房屋登记为谁的名字产生矛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我本人又急用钱,所以卖给第三人。另外,曹女士的老公和公公口头告知自己不再购买此案涉房屋,该事发生后,我已通过中介退还曹女士购房款及中介费。
同意解除合同,居间服务费和购房款已由李先生退给曹女士。我们作为房产中介,收取居间服务费以后就努力促成交易,房屋没有过户给曹女士,是因为被告李先生在收取曹女士定金的同时,也收取了第三方的定金。

· 遇到“一房二卖”,能否追究卖房者和房屋中介的责任?
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曹女士、被告李先生、被告房产中介之间的洛阳市存量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于2022年5月已解除;被告李先生支付原告曹女士违约金3.5万元;被告房产中介赔偿原告曹女士损失1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李先生和房产中介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老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曹女士、被告李先生、被告房产中介之间签订的洛阳市存量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但因被告李先生已将案涉房屋过户给案外人,该违约行为造成本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曹女士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房产中介作为居间人,在协助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应按照合同约定为买方提供准确的房产信息并对房产信息进行查验,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易顺利进行,导致原告曹女士产生损失,其应在收取中介费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于本案违约金,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情况、买受人的实际损失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判决李先生和中介共赔偿曹女士4.5万元。

法官提醒,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在签订合同后,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要轻易违约,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