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

手机:135-6412-3557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当前位置:上海房产律师网>房屋买卖 > 正文

130万购得房屋实际仅售86万 法院判决中介公司退还购房差价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0-07-13

  核心提示

  王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以1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本市一处房屋的承租权,并已经实际支付了125万元。不料在与房屋转让方正式签合同时才发现转让价仅为86万元。王先生遂将该中介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差价39万元。近日,上海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中介公司退还原告王先生购房款36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30日,王先生与上海茂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群公司”)签订了一份《上海市公有承租权转让定金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定金合同》),约定王先生以130万元购买本市一处二层亭子间房屋的承租权。王先生依约支付了房款125万元。之后,王先生与房屋转让方陈小姐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时才发现该房实际成交价仅为86万元,故起诉要求茂群公司返还房屋差价款39万元。茂群公司辩称并没有多收钱,公司收到王先生125万元,支付给转让方109万元,剩下的则是中介费。

一审法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定金合同》后,王先生与陈小姐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意变更了转让价款金额,故系争房屋转让价应为86万元,被告理应退还多收的房款。根据合同约定,居间费用为2.6万元,王先生表示愿意承担,并愿意承担交易手续费26元,与法并无不合,可予准许。为此,判决茂群公司退还王先生购房款3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茂群公司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公司辩称,其与陈小姐在2018年8月28日签订《上海市公有承租权转让定金合同协议书》,向陈小姐购买了承租权,转让价款为86万元,并于合同签订当日向陈小姐支付定金5万元。因此,茂群公司认为在与王先生的交易中,公司的身份是承租权的出卖人而非居间人。王先生与陈小姐签订的《转让合同》不构成一审法院认定的“合意变更了转让价款金额”。《定金合同》中约定的130万元,是王先生和茂群公司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

  二中院认为

  茂群公司上诉主张其先向陈小姐购买了房屋承租权,再向王先生出售。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茂群公司并未向陈小姐支付全部转让款,也没完成承租权转让登记,故这一上诉主张难以成立。此外,并无证据证明陈小姐与王先生签订的《转让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在茂群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定金合同》明确约定了中介费标准,故一审法院对于茂群公司为中介方的认定正确。

  法官说法

  茂群公司作为专业中介公司,在本案共有承租权转让中具有专业优势,而王先生在本案中处于交易信息不对等的劣势地位。结合在案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茂群公司通过分别与转让人、受让人订立协议的方式,有意向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意图赚取系争房屋承租权转让的差价,茂群公司的前述行为有违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禁止,侵害了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享到:

版权所有◎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5-6412-3557   电子邮箱:sandycuiping@163.com  沪ICP备1104880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702006145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UED:律师营销网

上海崔萍律师 电话:135-6412-3557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