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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不备案有效吗?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7-11-27

  摘要:购房合同的备案性质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购房合同备案主要是为了防止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的一房二卖的纠纷,实际上备案可以更加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如何办理购房合同备案?下文上海房屋拆迁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一、如何办理购房合同备案?

  1、购房人(单位)在交付购房款(包括订金、首付款、按揭款)时,一定要向房地产开赴企业索取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

  该通知单共分为四联,一联由开发企业留存,二、三、四联给购房人(单位),由购房人(单位)持此三联到预售资金开户银行交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购房款,否则,购房人(单位)可拒绝履行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反映解决。

  2、购房人(单位)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须持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第三联到烟台市房产交易中心备案,合同自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如购房人(单位)不按要求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房产管理部门对其申办的权属登记一律不予受理。

  二、购房合同不备案可以吗,为什么?

  (一)购房合同的备案性质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该条规定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作了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如果当事人约定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以备案为基准,但实际没有备案的情况,怎么办?

  当然,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预售合同生效要件的,应当从其约定。但虽然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预售合同生效要件,并且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合意排除对该要件(约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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